案件查处进展情况说明
篇一:每 月 案 件 进 展 汇 报
每 月 案 件 进 展 汇 报
篇二: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标准(草案)
**公司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标准
第一章 总 治理权限
第八条 违法违纪案件查办权限确实定:
(一)分公司查办权限:负责本单位涉案金额1万元以下的违法违纪案件的详细查办;
(二)总公司稽核监察部查办权限:负责机构涉案金额1万元(含)以上的违法违纪案件和总公司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的详细查办;
(三)专案:总公司稽核监察部、法律合规部联合查办以下违法案件:
1.系统内涉案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违法违纪案件;
2.涉案人员涉及系统内A类干部的;
3.涉案人员为三人以上共同犯罪的;
4.其他情节恶劣或涉案时间较长,停滞、搁浅的案件,经总公司打算需要列为专案的案件。
第九条 上级稽核监察部门有权将本部门负责查办的案件交由下级稽核监察部门/科室/岗位查办,下级稽核监察部门/科室/岗位就查办过程及结果应准时汇报;上级稽核监察部门亦有权将下级稽核监察部门/科室/岗位负责查办的案件打算由本单位负责直接查办。
第十条 案件查办单位应在立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直接或通知案发单位将案件信息,向上级部门全面汇报,案件查处进展状况必需随时汇报。
第四章 办理
第十一条 违纪案件由案件查办单位在阶段性报告或结案报告中进展责任分析认定,依据公司《“红、黄、蓝”牌惩罚制度》规定,作出惩罚打算,案件督办单位对惩罚打算执行状况予以督办。
第十二条 违法案件依据办案权限由案件查办单位负责案件查处,详细包括向公安机关报案、协作公安机关侦查、跟踪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等进程,直至司法机关作出最终的司法裁决。
第十三条 在违法案件查办过程中,案件查办单位应当依据案件状况适时提起民事诉讼,以追偿违法案件给公司造
成的损失。打算放弃民事诉讼,必需报经总公司稽核监察部和法律合规部批准。
第十四条 上级稽核监察部门在案件查办或督办过程中,可以督办函、监察通知书、监察建议书、停职(调岗)通知书等形式向相关单位或人员明确监察意见,相关单位或人员应当遵照执行,承办人跟踪监察文书的落实状况,对未在规定时间全面精确执行监察意见的,按《“红、黄、蓝”牌惩罚制度》赐予惩罚。
第十五条 分公司负责查办的案件详细由总公司稽核监察部负责督办。案件查办单位依据案件进展状况应当准时向督办单位上报案件进展状况和阶段性报告。
第十六条 专案案件由总公司稽核监察部、法律合规部联合查办,协调对系统内大案、要案的调查处理,并有权以监察文书的形式实行相应措施,以及从公司及机构相关部门抽调人员,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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