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
第2号修改单
(征求意见稿)
一、正文的修改
修改前
修改后
表3-4
表3-4 增加四种介质的罐体主要设计参数
GB12268
编号
名称
类别和项别/ 次要危险性
(注3-5)
设计压力
MPa
(注3-6)
腐蚀裕量
mm
(注3-7)
单位容积充装量
t/m3
(注3-8)
液面以
下开口
(注3-9)
1033
二甲醚
≥
≥
≤
允许
3159
1,1,1,2-四氟乙烷
(制冷气体R134a)
≥
≥1
≤
允许
3220
五氟乙烷
(制冷气体R125)
≥
≥1
≤
允许
3252
二氟甲烷
(制冷气体R32)
≥
≥1
≤
允许
注3-6:所列设计压力的数值,是按照介质50℃。如果存在设计压力的确定除受介质饱和蒸气压以外的其他载荷的影响因素,。
注3-6:所列设计压力的数值,是按照介质50℃时饱和蒸气压(表压)。如果存在设计压力的确定除受介质饱和蒸气压以外的影响时,,并且还应当符合引用标准的要求。
装卸口及安全保护装置的设置
(3)充装其他介质的罐体,其装卸口位置及安全保护装置的设置应当符合引用标准的规定。
装卸口及安全保护装置的设置
(3)罐体的装卸口位置及其安全保护装置还应当符合引用标准的规定。
修改前
修改后
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1)在移动式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 R5002)的要求,并且按照铭牌和产品数据表规定的一种介质,逐台向产权单位所在地(对于有汽车牌照的应当与其注册地一致)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及电子记录卡;登记标志的放置位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2)移动式压力容器计划长期停用(指停用1年及以上,下同)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使用登记机关申请报停,并且将使用登记证及电子记录卡交回使用登记机关;长期停用后重新启用时,,检验合格后持定期检验报告向使用登记机关申请启用,领取使用登记证;
(3)移动式压力容器需要过户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使用登记机关申请变更《使用登记证》;
(4)移动式压力容器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及电子记录卡交回使用登记机关。
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移动式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按照铭牌和产品数据表规定的一种介质,逐台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办理使用登记时,使用登记机关确认制造资料齐全的新移动式压力容器,其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进口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由实施进口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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