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支付条件及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金支付条件及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赐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应当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确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一零一一十三条规定,破产清偿依次中第一项为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用人单位因为有违法行为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时,劳动者是无辜的,其权益应当受到爱护。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规定是增加的规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些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如《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规定,国营企业的老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领取相当于经济补偿的有关生活补助费。尽管《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于2001年被废止,但2001年之前参与工作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仍可以领取工作之日起至2001年的生活补助费。
不应当支付的情形
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包括:①依据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②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支付标准
根据《劳动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的相关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应依据违反或解除合同的不怜悯况,赐予不同标准的补偿。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对不同的补偿标准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它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规定了四种标准补偿:
(1)违反《劳动法》和合同约定,克扣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酬劳;支付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工资酬劳的,用人单位应加发工资酬劳和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2)对因劳动者患病、非工负伤或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和绝症者,用人单位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病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1%。
(3)对“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样,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换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由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12个月”。 (4)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面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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