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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福建省集体林业用地和林木承包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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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集体林业用地和林木承包治理方法》的通知
【文 件 号】闽政(1988)68号
【公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公布日期】1988年12月26日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集体林业用地和林木承包治理方法》的通知
【文 件 号】闽政(1988)68号
【公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公布日期】1988年12月26日
【施行日期】1988年12月26日
【正  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集体林业用地和林木承包治理方法》的通知
 
现将《福建省集体林业用地和林木承包治理方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福建省集体林业用地和林木承包治理方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完善林业消费责任制,加强集体林业用地和林木的承包治理,依照《森林法》和有关规定,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 集体林业用地和林木是指集体(含乡、村)所有的林地和林木,包括森林、林木(含竹类)和林地,其权属以林业“三定”县人民政府核发的山林权证书为依照。凡承包集体林业用地和林木都必须恪守本方法。
第三条 集体林业用地和林木的承包是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的一种责任制方式。山林权所有单位或林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发包方,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包括专业队、结合体和家庭(个人)为承包方。
承包关系应签订合同予以确定。承包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计划要求。
第四条 集体所有集中成片的用材林,凡没有分到户的不得再分林到户,也不得再分户承包,应由集体(村林业合作经济组织,乡、村集体林场)统一运营,专业队、结合体或家庭(个人)可承包消费作业或管护任务;已经分林到户的,要以乡、村为单位组织专人统一护林,实行多种方式的结合采伐,及时完成更新造林,已经分户承包的,集体要依照林木生长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治理标准和消费定额,定期检查现有林的治理情况。
第五条 经济林、竹林、薪炭林应依照运营效益确定由集体统一运营或分户运营,同意采取联产、联责或大包干等多种方式承包。
第六条 以森林生态效益为主的防护林由集体统一运营,结合体或家庭(个人)能够按消费阶段承包消费作业或管护工程。防风固沙林和农田防护林能够由承包耕地的社员承包治理。
第七条 集体宜林荒山荒地、疏林地和采伐迹地由集体统一开发运营,同意专业队、结合体或家庭(个人)以多种方式承包开发运营,承包者享有使用权和运营权。
第八条 集体林业用地由国营林场、伐木场长期使用的,其使用单位应按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山权林权假设干详细政策的规定》付给山权单位一定比例的林价款。
第九条 集体林业用地和林木的承包应以当地村民为主,确因当地劳力缺乏或村民不愿承包的消费工程,经村民集体讨论后能够承包给外来劳力。跨地承包的人员必须持有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身份证明。
第十条 结合体或家庭(个人)承包荒山造林、迹地更新的面积按劳力一般在五十至一百亩以内,专项作业承包的面积必须依照运营条件和运营才能确定。
第十一条 荒山造林和迹地更新的承包期依照承包运营的内容和需要由发包方、承包方共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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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