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7-信用证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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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信用证业务流程
信用证按照付款方式分类有即期和远期,本章就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即期信用证的一般业务流程作简单介绍。
即期信用证结算的一般流程
图1即期信用证结算的一般流程
1据交易合同的规定,对信用证条款及其他内容进行全面审核,以确定是否接受或哪些条款需要修改,即受益人提出修改要求;但这类修改只有买方(开证申请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修改信用证。
另外,开证申请人也可能因改变计划而主动向开证行提出修改信用证的要求;但这类修改若属于不可撤销信用证项下,必须要征得受益人的同意,即只有卖方(受益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信用证修改。
三、对外付款
这个过程又称审单付汇,即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对所收到的索偿通知、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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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的单据等按信用证条款审核无误后,由开证行对外付款,即对外偿付,同时开证申请人向开证行付款赎取单据。
(一)开证行审单和付款
信用证是开证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因此在决定付款前,开证行要确定这个承诺付款的条件是否成立,即受益人通过议付行交来的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中的规定,是否符合UCP600与ISBP745的相关规定,以做出付款或拒付的决定。
(二)开证申请人审单及付款赎单
开证申请行履行偿付责任后,应即缮制信用证单据通知书,向开证申请人提示单据,开证人审单无误后付款赎单。开证申请人对银行转交的单据有权进行审核,确定其是否符合信用证要求,以决定是否接受。
即期信用证在出口贸易中的应用
一、通知信用证
(一)催证
催证,即催促进口商开立信用证,是指出口商通知或催促国外进口商按照合同要求,迅速通过银行将信用证开来,以便出口商能将货物及时装运。
催证并非信用证项下所必有的程序,一般由出口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采用。如果买方超过约定期限未开证或卖方因特殊情况需提前装运,可去函电催证。
(二)通知信用证
通知信用证是出口地银行在收到境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后,向企业发出通知的一种服务业务。通常包括核对密押或印鉴、登记归档、发出通知等业务环节。
1.核对密押或印鉴
这是通知行介入信用证出口结算业务的第一个环节,也称受理,即通知行在收到国外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后,核对密押或印鉴。
根据惯例,如通知行决定不通知信用证,必须不延误地告知开证行;如通知行决定通知信用证,必须认真审核信用证表面的真实性。证明信用证真实性的办法就是核对密押或印鉴。
如通知行与开证行无密押关系,可请与开证行有密押关系的第三家银行代为证实。
2.登记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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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核对密押或印鉴无误后,通知行应立即对来证进行登记归档,以便利后续工作,防范遗漏。
3.通知受益人
通知行受理国外来证后,应在1-2个工作日内将信用证审核完毕,然后制作信用证通知书通知出口商。
通知行可按规定费率和信用证所载条款向受益人或开证人收取通知费,通知费用包括通知费、委托费、委托确认费、电报费、邮寄费以及其他费用,视具体情况收取有关费用。
二、审核与修改信用证
审证是信用证出口结算业务中的重要工作,目的在于确定信用证是否可以接受或哪些条款需要修改。
虽然通知行只负责核对信用证的真实性并进行通知,并无审核信用证的义务,国外通知行般也不审证,但是实务中我国通知行往往为了国家或受益人的利益而银企合作,共同审核信用证,只是各自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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