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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济南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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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济南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方法
【发布单位】81504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6-09-27
【生效日期】1997-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的人员担任;
〔二〕治安责任人和治安保卫或保安人员上岗前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进行业务培训;
〔三〕建立健全各项平安管理规章制度;在醒目位置悬挂张贴顾客、游客或观众须知和有关平安规定;
〔四〕文化娱乐、效劳场所内禁止设置封闭式包间,包间门离地面一点四至一点八米之间须设置能展示室内整体环境的通体透明玻璃,包间内不得设暗门或反锁;照明度每平方米不得低于五勒克斯;
〔五〕核定人员容量,严禁超员;
〔六〕禁止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入场;
〔七〕禁止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进入的场所应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
〔八〕对场所内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九〕公共场所的营业结束时间超过午夜零时的,应将采取的平安措施报当地公安机关同意;
〔十〕应遵守的其他各项治安管理规定。

第十条 第十条 开办本方法第二条第〔一〕、〔三〕、〔六〕项所列公共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工程竣工核验证明书和主要设备的平安证明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防火检验合格证明,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公共场所平安审查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后,方可申领?营业执照?对外营业。
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开办公共场所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批准的,颁发?合格证?;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在市区内,市属以上单位、外地单位和涉外企业开办公共场所需申领?合格证?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区公安分局审核后,由市公安局审批。
区属以下单位和个人开办的公共场所及在县〔市〕辖区内开办的公共场所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由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报市公安局备案。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已领取?合格证?的公共场所经有关行政机关核准停业、歇业、转业、改建、增减经营工程、变更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的,应当在核准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变更登记手续。
?合格证?实行年度注册登记制度。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在公共场所举办涉及公共平安的经贸、文化、体育、宣传、纪念、庆典和证券〔彩票〕发行等活动,主办单位和个人必须持以下文件于举办活动十五日前,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批准后,方可举办。
〔一〕申请报告和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活动的规模、工程、内容和日程安排;
〔三〕活动场所的根本情况和平安设计状况;
〔四〕平安保卫工作方案。
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举办活动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逾期未通知申请人的,视为批准。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主办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开宣传及出售入场券。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未经市公安局和有关部门批准,禁止在空中利用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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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su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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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