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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业务经办问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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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业务经办问答
(4月28日)
一、信息采集指标规范
1、2014年10月以后确定的公益一类单位,拨款方式目前仍为自收自支,经费来源如何选择录入?
答:单位参保登记时,经费来源仍应选择“自收自支”;待改为财政全额拨款后,再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对经费来源类型进行修改,之后职业年金单位部分再采取记账方式管理。
2、编办认定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省公务员局认定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如何录入单位信息?
答:录入单位信息时,选择“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
3、目前各单位职工发放的工资为2014年调标前工资加预增发工资,申报2014与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时,是按实发工资核算,还是按审批过但未执行的应发工资核算?
答:豫人社〔2016〕10号文件规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是指职工本人上一自然年度内应该发放的,按国家和我省规定纳入缴费工资基数项目的全年工资收入的月平均值。根据这一规定,申报2014与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时,应分别按当年的
应发工资核算。
4、2014年9月30日以前退休人员,基本退休费是按目前发放的录入(例2016年4月份),还是按2014年10月份以前未调整的基本退休费录入?
答:按目前发放的基本退休费录入,包括按国办发〔2015〕3号文件增加的退休费。
5、某单位2012年以前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2012年改为全供单位后中断了缴费,改革实施前参加的企业养老保险信息是否录入?
答:改革实施前曾参加养老保险情况,录入“是否参加其他养老保险”信息时,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6、财政统发事业单位,缴费账号与拨付账户是用以前缴医保账号,还是财政厅重新制定?用基本账号还是零余额账户?
答:参保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提供社保经办机构可托收养老保险费的银行账号和能接收养老保险结算费用的银行账号即可,二者可以是同一个账号。
7、2014年10月1日以后调入人员参保日期如何填写?
答:2014年10月1日以前在企业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以后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时间应按照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时间录入。2014年10月1日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后调入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参保时间按照2014年10月1日录入。
8、参加工作时间是否以人社厅工资处审核确认的为准?
答:参加工作时间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确认的首次参加工作时间。其中在职人员参加工作时间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确定,退休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应与退休审批时确认的参加工作时间一致。
9、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是按基础性绩效(70%)工资计算,还是按加上奖励性绩效(30%)一起计算?
答:根据豫人社〔2016〕10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人社、财政部门制定的绩效工资基本水平参考标准(含原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缴费基数。
10、2014年9月人事信息中“职务”一栏按实际职务还是按工资待遇信息输入(例如:一人职务为“主任科员”,工资待遇为“处级副职”,信息如何输入)?
答:工资类型选择“非标准工资”, 职务选“主任科员”,工资按实际“处级副职”待遇录入即可。
11、某军转干部分配到我单位工作,自2015年1月开始发放工资,2013年工资收入如何填报?2014年工资收入如何填报?
答:该军转干部应自2015年1月开始缴费,参保时间为2015年1月。根据人社部发〔2015〕32号文件规定,该军转干部
2015年1月至2015年6月期间,应按起薪当月(2015年1月)的工资缴费,填入“2013年工资收入”字段;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也应按起薪当月(2015年1月)的工资缴费,填入“2014年工资收入”字段。
12、录入退休人员信息时填写的银行卡,是指现在使用的养老待遇发放工资卡,还是社会保障卡?
答:即可以是现在使用的养老待遇发放工资卡,也可是开通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能够满足退休待遇发放即可。
13、办理参保登记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工资收入申报表》是否可以由别人代签?“被双规”人员、援疆等在外人员无法及时签字的,如何处理?
答:可以代签,但应有单位书面授权,留存备查。
14、豫人社〔2016〕10号文件缴费工资基数中的“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津贴补贴”如何认定?
答:根据豫人社〔2016〕11号文件规定,省直单位首次批量参保时,在职人员工资信息(缴费工资基数)由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负责牵头复核确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津贴补贴”项目的认定,请与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联系确认。
二、信息采集特殊人员处理
1、2014年9月30日后死亡的在职人员信息是否采集?
答:按照豫人社办【2016】17号文件规定,2014年9月30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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