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检察管理体制改革的建议.doc推动检察管理体制改革的建议
推动检察管理体制改革的建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要推动省以下检察院人财物的统一管理,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期待。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完善司法体制,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检察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重大的司法改革,对于解决检察权地方化的问题和地方利益化的倾向,确保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权威和遵守,提高司法公信力,让公平正义体现在每一起案件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目前,我国检察人员和经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体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分级管理、分灶吃饭,检察权运行受制于当地,检察活动易受干扰,不利于检察权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应进行修改,使这项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对涉及检察管理体制的法律规定,凡是不符合这一改革精神的,包括《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2条至第27条的规定、与此相关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的规定,《检察官法》第12条、第16条、第17条相应条款的规定都应修改。
推动省以下人民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涉及到中央设在地方的检察机关与地方党委、地方权力机关之间关系的调整,以及司改与立法关系的处理。如何处理这些关系,解决这些现实问题,在构建省以下人民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体制中,需要认真考虑。只有正确处理这些关系,才有助于明确和把握这项重大改革的思路,便于现实操作。
推动省以下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涉及编制的统一管理、检察长的产生和检察官的任命程序、经费保障、包括检察长在内的检察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现实问题,按照《决定》关于司法改革的规定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实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推动检察管理体制改革:
一、对省级以下检察院检察官的编制统一管理
在定编、核编的基础上统编,即统一管理编制。由于基层检察院的人数、机构和办案数量分别占全国检察机关总人数、机构和办案数量的80%以上,因此,编制应向基层检察院倾斜。目前,,要求越来越高(如将建立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深化检务公开)、办案人员的压力越来越大的情况下,要提高质量案件和办案效率,维护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案件中都感受公平正义,有必要统一编制,向市、县检察院尤其是区、县检察院倾斜。
二、市、县以及设置派出检察院的检察长应由省院检察长提名,由本级人代会选举,省以下检察院检察官由省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从而实行两级管理,即省检察院人财物的管理由省检察院决定,省以下检察院人财物由省上统筹。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省级以下检察院检察长,由省检察院检察长提名,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有人认为,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仍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报省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这种观点与现行的政治体制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相关规定的精神相符,有一定道理,但在选举与任命的法理上存在问题,推动省以下统筹,不宜采用。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包括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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