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粤港澳大湾区府际合作治理中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
[摘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过程中存在着区际法律冲突,这一区际法律冲突对大湾区经济发展具有较强的制约作用。粤港澳大湾区区际法律冲突有着特殊的历史背景及现实特征,解决区际法律冲突可以区域府际合作治论粤港澳大湾区府际合作治理中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
[摘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过程中存在着区际法律冲突,这一区际法律冲突对大湾区经济发展具有较强的制约作用。粤港澳大湾区区际法律冲突有着特殊的历史背景及现实特征,解决区际法律冲突可以区域府际合作治理为契机,根据冲突特性,借鉴其他复合法域国家先进经验,通过制定统一的冲突法或者统一的实体法的方式逐步缓解。
[关键词]粤港澳大湾区;区际法律冲突;府际合作治理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274(2019)03—0083—05
[作者简介]肖玉杰,湖北汽车工业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法学系讲师;潘高峰,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所起的作用不言而喻。为推进建设,粤港澳各地政府相继签署了多项合作协议或方案,这些协议或方案,多是具有纲领性、原则性和方向性的行政指导性文件,在执行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各种操作中的具体问题,其中不乏有各种区际法律适用上的冲突问题。解决这些法律适用冲突问题,必须契合府际合作治理,通过区域共治,以各种手段为之。“建设粤港澳大湾区过程中,需要重点解决区际法律冲突问题,为区域经济社会融合发展提供法治保障”①。
一、粤港澳大湾区区际法律冲突的现实背景
(一)粤港澳大湾区区际法律冲突产生于“一国两制”的大背景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广东省在地缘、文化上有着特殊关系,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前,由于历史原因,两地长期处于资本主义国家殖民统治中,两地法律制度分别属于不同法系。两地回归祖国后,依照“一国两制”和两地基本法的精神,回归后的香港和澳门仍然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在法律制度方面也仍然保持其原有法系特征,因两地与中国内地法律制度相差較大,粤港澳大湾区区际法律冲突也在所难免,在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三个法域大框架下,除法律理念、立法体制、司法体系、执法模式、法律渊源等不同外②,三地在法治水平上也有很大差异。因此,当涉及三地法律纠纷时,在确定管辖权、适用法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等方面均会出现法律冲突。
(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法律合作存在现实局限性
自港澳回归祖国以来,粤港澳在行政法治、刑事及民商事司法协助、法律服务等领域取得骄人成绩。但也应当清醒地看到,粤港澳法律合作主要集中在区际司法协助层面。然而,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迅速推进过程中,如随着港珠澳大桥、广深港高铁的通车及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立和发展,粤港澳在金融、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等各方面有更广泛深入的合作,三地之间物流、资金流、知识产权等方面合作必将大幅度增加,三地从紧密型合作时期进入到了深度合作时期。随着合作的进一步深入和贸易量的大幅增加,利用区际司法协助这一模式解决三地法律冲突,必将对问题解决形成巨大的挑战。虽然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过程中形成了系列府际协议,但这些协议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而且系列协议更多是一种方针、路线、战略、规划,缺乏法律规范的强制力和约束力,无法真正解决区际法律冲突问题。
二、粤港澳大湾区区际法律冲突解决面临的挑战
解决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冲突,必须正视几种挑战,这些挑战对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有着较大的制约作用。
(一)粤港澳三地法系和社会制度不同
粤港澳三地有着不同的社会制度,并且属于不同的法系。一国之内,两种制度、三个法系,在全世界都是仅有的。如美国、德国、加拿大等国,都不存在这一情况,区际法律冲突均属于同一社会制度下的冲突,而且情况要简单得多。不过,就粤港澳大湾区而言,“两制”虽造成了法律冲突,但“一国”则为这一冲突解决奠定了政治基础。
(二)粤港澳三地法律体系相互独立,无共同最高立法、司法机关
粤港澳三地有独立的立法权、司法权,且港澳还有独立的司法终审权,三地法律体系相互独立。港澳立法除不能与全国人大制定的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抵触外,立法会均可以制定在本行政区生效的法律。司法上,港澳也有自己的终审法院,司法判决不受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限制。这种区际法律冲突,除了不存在国家主权上的冲突外,几乎与国与国之间的法律冲突差别不大。这一情况为解决大湾区区际法律冲突增加了不少难度。
(三)港澳与内地加入的经贸、文化等国际条约存在冲突的可能性
根据中英、中葡联合声明以及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规定,香港和澳门可以以“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的名义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文化、科技等领域单独地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进行交往并申请加入国际条约或者签署相关多边、双边协定。也就是说,在某些领域,香港和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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