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间接故意中的放任
石慧周铭川摘要:放任是对目的行为之伴随结果的听之任之、不干涉、容忍其发生的态度;放任意志依附于目的行为的希望意志而存在,具有依附性、他行为性,其放任的危害结果是目的行为伴随发生的结果。
关键词:间接故意;放任;希望;论间接故意中的放任
石慧周铭川摘要:放任是对目的行为之伴随结果的听之任之、不干涉、容忍其发生的态度;放任意志依附于目的行为的希望意志而存在,具有依附性、他行为性,其放任的危害结果是目的行为伴随发生的结果。
关键词:间接故意;放任;希望;伴随结果;目的行为
中图分类号:DF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0892(2007)01―0090―04
间接故意是犯罪故意的基本类型之一,由于其自身的复杂性,导致诸多问题仍在探讨之中,而对于什么是“放任”,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在此,笔者拟对此问题发表一点粗浅的看法,以求教同仁。
一、关于何谓“放任”的常见观点简评
通说认为,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马克昌,1999)而之所以要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是为了另一合法或不法目的以追求某种其他结果而实施行为并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故放任具有明显的依附性,它依附于追求某种其他结果发生的希望意志。(姜伟,1995;刘艳红,2003)对希望就是“积极追求”,争议不大,但对何谓放任,则争议较大,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不希望说,认为放任是不希望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只是对结果的发生采取了听之任之、漠不关心的态度;第二种观点是中立说,认为放任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采取满不在乎、无所谓的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违背行为人的本意,不发生行为人也不懊悔;第三种观点是放任发生说,认为放任态度并不是在发生与不发生两种可能性之间采取中立态度,而是放任结果的发生,不是放任结果的不发生:(赵秉志,2002)208第四种观点是不计后果说,认为放任是一种介于希望与不希望之间的心理态度,是为了追求某种目的而不计后果地有意放任危害结果发生,而不是希望、不希望或听之任之;(姜伟,1995)第五种观点是综合说,认为放任包含希望与不希望两个方面、包括不计后果地有意放任和希望结果不要发生两种态度,但最终是“由原有的不希望转化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抱听之任之的放任意志”(刘艳红,2003)
笔者认为,以上各说都有其合理之处,但都不尽完善。不希望说的不妥之处在于:(1)所指不确切,由于希望与放任针对的结果对象不同,一是对直接结果的意志,一是对间接结果的意志,故不能用“希望”或“不希望”来定义放任,否则,也就可以用放任或不放任来定义希望了。(2)将放任理解为不希望,无法区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因为后者也是不希望结果发生或者说希望结果不发生。(3)用听之任之、漠不关心表述放任,忽略了放任意志的有意性、自觉性特征,因为放任并不是无动于衷,而是有意识地放任,如果行为人确实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完全可以通过自己的意志停止实施预定行为以避免造成危害结果,但行为人为了实现某种目的而决意实施行为,以致结果发生。“事实上,危害结果的发生,与行为人的放任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放任是行为人不想用任何措施避免危害结果发生……放任实际上反映出行为人为追求某种目的,甘愿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风险而豁出去的心理态度,形象些说,放任就是不计后果”。(高铭暄,1993)
中立说忽略了现实生活中的复杂情况,有以偏概全之嫌,因为放任在某些情况下不是“满不在乎”而是非常在乎、不是“不违背行为人本意”而是迫不得已而为之。比如,行为人欲毒杀其妻,明知幼子很可能与妻同食而被毒死,其不希望儿子被毒死,但强烈的杀妻欲望战胜了爱子之情,最终妻与儿均被毒死。这是学者们常举的间接故意杀人的例子,此例中,硬说行为人对毒死其子满不在乎、不违背其本意难以让人接受。又如上文中所举的行为人不顾绑匪撕票威胁而报警,最终致其子被杀一例,其子被杀绝对是违背行为人本意的。故对目的行为本身的有意实施不等于伴随结果的发生也不违背其本意。此外,中立说也同上述不希望说一样,忽略了放任意志的自觉性、有意性特征,忽略了刑法对行为人有意放任结果发生这种罪过心理的非难性。
放任发生说在区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方面有其积极意义,但用“放任结果的发生”来解释放任,等于是同语反复,什么也没说。并且,此说只看到了行为人对结果发生持肯定心态的一面,却否认了放任结果发生的对合心态――放任结果的不发生,不能因为刑法研究的是放任结果发生就否认放任结果不发生的可能性(赵秉志,2002)。作为一种对目的行为的伴随结果所持的听其自然、不加干涉的态度,放任对结果的发生与不发生的态度可以也应当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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