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自建房结构平安隐患排查技术导那么
(暂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做好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自建房结构平安隐患排查工作,保证排查工作质量,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建房结构平安排查技术要点(暂行)》,结合北京市自建房的实际,制定本技术导北京市自建房结构平安隐患排查技术导那么
(暂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做好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自建房结构平安隐患排查工作,保证排查工作质量,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建房结构平安排查技术要点(暂行)》,结合北京市自建房的实际,制定本技术导那么。
第二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建设或改造的自建房结构平安隐患排查应按照本导那么进行。
第三条自建房结构平安隐患排查结论可划分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房屋、存在一般平安隐患房屋和未发现平安隐患房屋三个类别,并应根据排查结论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一)存在重大平安隐患房屋:建筑场地有危险情况,地基基础不稳定或结构竖向承重构件不连续、构件连接构造不可靠或存在明显变形与损伤,已经不能满足结构平安使用要求。房屋所有权人应采取立即停止使用的措施,并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平安性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采用相应的处理措施。
(二)存在一般平安隐患房屋:地基基础存在一定的不均匀沉降或上部结构存在一定变形与损伤。房屋所有权人应对变形与损伤较严重部位的构件进行观察使用,并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平安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四)出现第二十一条的损伤,但损伤状况尚未到达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值。
第二十三条钢筋混凝土结构自建房仅存在以下损伤或无损伤时,应评定为未发现平安隐患房屋:
(一)个别梁、板结构构件出现非受力轻微裂缝。
(二)围护墙体出现轻微裂缝。
第二十四条钢结构自建房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应评定为存在重大平安隐患房屋:
(一)钢结构构件连接焊缝、螺栓、钾接有多处缺失、拉开、变形、滑移、松动、剪断等损坏。
(二)构件锈蚀的数量占构件总量的10%以上,或少量梁柱构件的锈蚀程度超过构件截面面积10%o
(三)钢屋架支撑系统松动失稳,屋架下挠或倾斜,挠度大于10/250或40mm,倾斜量超过h/150。
(四)柱、支撑等受压杆件出现平面外的侧弯变形。
(五)构件已经出现截面失稳的屈曲变形或出现拉杆变为压杆引起的变形。
(六)连接方式不当,构造有严重缺陷。
(七)钢柱顶位移,平面内大于h/150,平面外大于h/500;或大于40mmo第二十五条钢结构自建房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应评定为存
在一般平安隐患房屋:
(一)钢结构构件连接焊缝外观质量差,但未出现开焊状况。
(二)螺栓有缺失、钾接有变形等损伤。
(三)局部柱、梁和支撑存在因外力导致的局部变形或损坏等情况。
(四)出现第二十四条的损伤,但尚未到达第二十四条的损伤状况。
第二十六条钢结构自建房仅存在以下损伤或无损伤时,应评为未发现平安隐患房屋:
(一)个别结构构件出现轻微锈蚀。
(二)围护构件出现轻微裂缝。
第二十七条木结构(含木屋盖)自建房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应评定为存在重大平安隐患房屋:
(一)木屋架下挠、歪闪明显,屋架挠度大于10/120,或平面外倾斜量超过屋架高度的1/120;或顶部、端部节点产生腐朽或劈裂;或木花(梁)构件出现横纹裂缝,屋面塌陷。
(二)木构架连接节点拔禅或松动、连接铁件严重锈蚀或局部残缺。
(三)木构件有多个结疤汇聚和炭化,有明显的变形、歪扭、腐朽、蚁蚀。
(四)受压或受弯木构件干缩裂缝深度超过构件直径的1/2且裂缝长度超过构件长度的2/3。
(五)木柱侧弯变形的矢高大于h/150,或柱顶劈裂、柱身断裂、柱脚腐朽等受损面积大于原截面20%以上。
(六)围护墙与木柱明显脱开或墙体明显歪闪、开裂严重。
第二十八条木结构(含木屋盖)自建房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应评定为存在一般平安隐患房屋:
(一)木构架连接局部连接铁件锈蚀。
(二)少量木构件存在变形、歪扭、腐朽。
(三)受压或受弯木构件出现干缩裂缝,但裂缝深度或长度未达到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值。
(四)出现第二十七条的损伤,但损伤状况尚未到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值。
第二十九条木结构自建房仅存在以下损伤或无损伤时,应评为未发现平安隐患房屋:
(一)木构架少量连接铁件锈蚀。
(二)木棺(梁)构件出现轻微顺纹开裂。
第五章其他第三十条按照本技术导那么进行自建房平安隐患排查的结论,
不能代替专业机构的房屋平安性鉴定。
第三十一条本导那么附表一为自建房平安排查隐患评定表,自建房排查机构在房屋排查中均应填写。
第三十二条本导那么附表二为自建房结构平安隐患排查技术指导表,作为排查机构参照使用。
附表:,自建房房结构平安隐患排查技术指导表
一基本信息
产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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