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违法违纪案件举报奖励办法5篇
关委发[2011]31号
中共关田乡委员会
关于对违纪违法案件举报有效线索进行奖励的办法
各党支部: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主动性,充分发挥群众信访举报的监督作用
农村商业银行违法违纪案件举报奖励办法5篇
关委发[2011]31号
中共关田乡委员会
关于对违纪违法案件举报有效线索进行奖励的办法
各党支部: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主动性,充分发挥群众信访举报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及《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此办法。
第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党的组织、党员和本县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及本县行政事业单位任命的其他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本办法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第二条纪检监察机关提倡和鼓励署实名举报,对举报有效线索的人员进行奖励。
第三条举报人应当知纪检监察机关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违纪违法事实的情况和证据,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故意夸大或捏造事实,诋毁陷害他人。
第四条举报方式可采用电话、来信、来访、电子邮件等形式,有重要线索的,可约见乡纪委主要领导或信访室的负责同志当面举报。
第五条奖励举报有效线索人员。凡向纪检监察机关署实名检举反映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表扬和奖励。奖励方式尊重举报人的意愿,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人的姓名和身份。
1、对检举非经济类,包括政治类、组织人事类、失职渎职类、侵犯党员公民权利、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类的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给予违纪者纪律处分的,一次性奖励举报人500——1000元;经查证属实,给予违纪者重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一次性奖励举报人1000——2000元。若查处对象为乡干部、村(社区)、乡级单位负责人的,奖励举报人金额上浮1000元。
2、对举报经济类案件,包括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违反财经纪律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纪律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按追缴赃款赃物(折款)的5%给予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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