鄄城县物价局
文件
鄄城县财政局
鄄价发〔2017〕3号
鄄城县物价局鄄城县财政局
关于重新公布鄄城县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清单的通知
鄄城县县直、乡镇、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依法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精神,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调整后的《鄄城县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行清单动态管理。此次重新公布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公安、国土资源等执收部门。本目录清单编制截止日期为2017年3月31日,目录清单中的收费项目、标准以相关文件为准,执行期间国家和省、市出台新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今后国家和省、市有关收费政策调整时,县物价局将会同县财政局及时更新公布清单。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执收单位要严格落实涉企收费公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减免范围等内容,增强收费政策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切实规范涉企收费行为,营造一流的营商环境。
鄄城县物价局鄄城县财政局
2017年3月31日
鄄城县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清单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收费依据
备注
一
公安
1
机动车牌证工本费
事业
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1992]价费字240号,鲁价费发[2005]53号
(一)
汽车号牌费
事业
包含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及号牌安装费用
1
反光
事业
元/付
100
2
不反光
事业
元/付
80
(二)
挂车号牌费
事业
元/付
1
反光
事业
元/付
50
2
不反光
事业
元/付
30
(三)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号牌费
事业
1
反光
事业
元/付
40
2
不反光
事业
元/付
25
(四)
摩托车号牌费
事业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收费依据
备注
1
反光
事业
元/付
70
2
不反光
事业
元/付
50
(五)
机动车临时号牌费
事业
元/张
5
(六)
行驶证(临时)
行政
元/证
15(10)
含照片拍摄费和塑封费用
(七)
机动车登记证书费
行政
元/证
10
(八)
驾驶证工本费
行政
元/证
10
(九)
机动车放大号费
事业
元/车
60
重新喷放大号,每车40元
补证按上述标准收费,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每个1元;
(十)
号牌架费
事业
车主自愿安装号牌架的
1
铁质
事业
元/只
5
2
铝质
事业
元/只
10
(十一)
《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行政
元/证
10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
行政
元/证
15
二
行政
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2016]2559号
小微企业免征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收费依据
备注
(一)
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
元∕件
80
1、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合法建设的住宅,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2、居民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购买住宅,以及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等情形,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3、住宅及其建设用地用途、面积、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以及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等,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4、当事人以住宅及其建设用地设定抵押,办理抵押权登记(包括抵押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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