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被害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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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害预防概念
被害预防,是指对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为了避免犯罪侵害、防止被害结果的发生而采取的各种阻遏、减少被害措施的总和。
如果说以犯罪人或潜在犯罪人为中心的预防策略是主动出击的话,那么被害预防则像一辆不进攻的坦克,披挂上厚厚的装甲,等待着敌人炮火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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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害预防的对象(易致被害的因素)
易被害群体
易被害空间
易被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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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易被害群体
易被害群体,是指由那些具有某些易遭犯罪侵害的
特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生活方式、行为特征的人构
成的群体。
从社会参与的角度考虑,24~40岁是个人参与社会活动最积极的阶段,被害比例自然较高。还有爱慕虚荣、显财露富、争强好斗、鲁莽、残暴、粗心、过分责备等。
居住在犯罪多发区也易遭被害。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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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0年7月23日,被告人赵栓柱、冯文发、邓延军和吕春阳(另案处理)四人经预谋后,由冯文发驾驶松花江面包车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农村商业银行通州支行附近。被告人邓延军进入该银行寻找目标。10时许,孙大爷(73岁)、冯大妈(65岁)夫妇二人从银行取了五万元钱,将钱放进一个蓝色的布包,二人沿街行走,至漷县中学西侧北京万民百汇大药房门前时,二人坐在台阶上休息,殊不知,三名被告人开车一直尾随在二人身后,见蓝色的布包被两位老人放在地上,被告人赵栓柱立刻下车,抢走就跑,孙大爷见状在一边呼喊一边追赶,追了20多米,抢包男子过了一个路口,上了一直等候在此的白色面包车,绝尘而去。孙大爷遂请路人报警,后三被告人被抓获。作案工具松花江面包车一辆已扣押,赃款已起获16000元并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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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易被害空间
指被害人或潜在被害人容易受到犯罪侵害的地点。易被害空间因犯罪种类的不同而有变化。
台湾的资料显示,与财产有关的犯罪被害,发生于市街商店较多,而住宅地区发生的犯罪被害则与人身侵害有关的犯罪为多。
研究表明:杀人案、强奸案主要发生在民宅、建筑工地、野外;诈骗案多发生在民宅、商业街;抢劫案多发在野外、街道、居民小区、流动人口聚集区;盗窃案多发在居民住宅和商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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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0年7月,被告人张某到延庆县某肯德基快餐店内,趁在该店内用餐的顾客李某离开座位之机,将李某放在座位上包里的诺基亚E63型手机盗走,销赃后获赃款150元。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183元。后张某被查获,赃物已收缴并发还失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予以处罚。被告人张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被盗手机已经扣押发还失主,未给失主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可以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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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易被害时间
指被害事件的多发时间。人们在不同的时间段有不同的活动规律,因而对犯罪也产生了相应的影响。犯罪人总要尽力选择他们认为最为有利的时间犯罪。杀人、强奸、抢劫等犯罪主要发生在上半夜;诈骗犯罪基本上都发生在白天,这与诈骗行为主要是在人们的正常社会活动中进行,不需借助夜幕的掩护有关。暴力犯罪3月份以后逐渐增多,8月份达到高峰后开始减少;4月份强奸案件开始上升,夏季达到最高,10月份开始减少;抢劫银行案件多发生在元旦前后,11、12月份最高。日本犯罪统计,星期六与星期天发案率较大。
掌握各类型犯罪易发生的时间规律,潜在被害人就可以在不同的时间段适当地调整自己的行为,避免被害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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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害预防的实施
(一)被害前预防
(二)被害中预防
(三)被害后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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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害前预防
被害前预防,是指在被害发生之前对被害加以提前
防范的一种被害预防形式。
1、普通公民对初次被害的“一般预防”,它具有“防患于
未然”的性质,因而是最积极、最普遍、最广泛的被害预防;
2、潜在被害人对首次被害的“重点预防”,它具有“防被害
于萌芽状态”的性质,因而是最紧迫、最重要的被害预防,被
视为被害预防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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