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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瓦斯管理规定
煤矿防治瓦斯管理规定
第一节瓦斯检查人员配备规定
第一条瓦斯检查人员要选择责任心强,从事井下采掘工作不少于1年,并经专门培训和实测气体、考试合格的人员持证上岗。瓦斯检查人员的配备要符合《规程》149条1
煤矿防治瓦斯管理规定
煤矿防治瓦斯管理规定
第一节瓦斯检查人员配备规定
第一条瓦斯检查人员要选择责任心强,从事井下采掘工作不少于1年,并经专门培训和实测气体、考试合格的人员持证上岗。瓦斯检查人员的配备要符合《规程》149条规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配备盯头盯面的专职瓦斯检查员。
第二节瓦斯检查制度
第二条瓦斯检查员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发现问题立即汇报值班队长和调度室。
第三条瓦斯检查点的设置由由矿总工程师确定,列入每月的作业计划中,检查点的增加、减少必须由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凡执行巡回检查的矿井必须绘制瓦斯检查点巡回路线图。
第四条采掘工作面每班瓦斯检查次数不少于3次,间隔时间为2~3小时。检查时间要均衡,每次检查的结果都要填写到记录牌板上和记录手册上。
第五条瓦斯检查员应配备光学瓦斯检定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温度计、检查手杖、记录本、笔等。
第六条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员必须每班测定一次炮眼(或钻眼、锚杆眼)内的瓦斯含量,以便掌握前进方向煤岩层中的瓦斯变化情况。
第三节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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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并有记录可查。
第八条交接班办法
瓦检员必须严格现场交接班制度,采取相互签字交接班的办法,瓦检员班中将自己的执勤牌锁在瓦斯记录牌上,接班的瓦检员上班前到通风值班室集合领取自己的瓦斯检查记录本执勤牌和执勤点的钥匙。到现场后,与上一班瓦检员进行交接手续。用钥匙打开瓦斯交接记录箱上的锁,取出上一班瓦检员执勤牌,再挂上本人的执勤牌相互在记录本上签字,上一班瓦检员将钥匙带回值班室,将瓦斯检查记录本和执勤牌交通风值班室值班人员审查。
第九条交接班时,交班人必须交清本班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情况:
1、交清分工区域内的通风、瓦斯和生产情况,有无异常,若有异常是如何处理的,是否需要进一步处理和应采取何种措施。
2、交清分工区域内各种设施,包括"一通三防'、防突、局部通风以及瓦斯监测等有关设备和装置的状态,是否需要维修、增设或拆除。
3、交清分工区域内原来和新发生的各种隐患,当班处理情况和需要如何继续处理。
4、交清有关领导对某项工作安排的落实情况和还需要请示的问题。
5、其它应该交接的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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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瓦斯检查点的设置原则及检查标准规定
第十条瓦斯检查点的设置原则:
矿井总回风道、一翼回风道、采区回风道,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和可能涌出或可能积聚瓦斯、二氧化碳的峒室和巷道等,其检查地点的设置、检查次数、检查周期、检查方式由矿总工程师按有关规定确定并实施。
(一)采煤工作面瓦斯检查点的设置:
1、采煤工作面风流、采煤工作面回风流设置瓦斯检查点,瓦斯矿井还应在上下隅角各设置瓦斯检查点。
2、对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高冒处、密集处等其它地点,瓦斯检查员要根据瓦斯变化情况随时检查。
(二)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点的设置:
1、掘进工作面风流、掘进工作面回风流。
2、高冒处、躲避所(有瓦斯涌出地点)。
(三)其它须设的地点:
包括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回风流中使用的机电设备设置地点、临时停风地点、有人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其中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一次。
第十一条瓦斯检查点的测定标准。
(一)矿井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均应在测风站内测定。
(二)测定瓦斯浓度应在巷道风流的上部,测定二氧化碳浓度应在巷道风流的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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巷道风流划定为:有支架的巷道、距支架和巷道底各为50mm的巷道空间内的风流,无支架或用锚喷、砌碹支护的巷道距巷道顶、帮、底各为200mm的巷道空间内的风流。
(三)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与二氧化碳浓度,在巷道内的测定部位和巷道风流的划定与本条第(二)款相同。
(四)采区回风流中的瓦斯与二氧化碳浓度,应在该采区全部回风流汇合后的风流中测定,每班一次。
(五)采煤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应在距采煤工作面煤壁线10m以外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测定,取其最大值为测定结果,并填在工作面的牌板上。
(六)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的测定地点,应根据掘进巷道布置和通风方式确定:
单巷掘进采用压入式通风时,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的测定,在风筒口至进入全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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