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反垄断还不够
李兴春酝酿、起草多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在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通过,它把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行为作为预防制止的重点,有较强的针对性。只反垄断还不够
李兴春酝酿、起草多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在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通过,它把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行为作为预防制止的重点,有较强的针对性。美中不足的是:忽略了促进公平、自由竞争的相关内容。
反垄断的终极目标是发展公平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促进公平自由竞争是反垄断相辅相成的另一面。只反垄断还不够,反垄断的规定再多再细也是消极的。没有从积极的另一面鼓励支持与垄断行为相抗衡的市场经济力量,《反垄断法》最终实施的效果恐怕会大打折扣。防止了垄断,并不意味着公平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力量就能茁壮成长,它还需要给予相应的优惠条件和发展空间,《反垄断法》对这方面的规定付之阙如,是不够格称为市场经济的“宪法”的。
首先:防止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那么经营者不达成协议但事实上达成垄断的默契怎么办?依法不能制止它,就需要有促进市场信息流通的手段,及时发现、关注、宣传愿意或者能够打破默契的经营者。这一类经营者,可以是依靠技术进步,也可以是依靠制度创新,但只要它打破垄断默契而获利,就可能起到示范作用,重建各个经营者之间的公平自由竞争关系。
其次:防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有些经营者可以采取一些规避的方法,为滥用行为找出一些貌似正当的理由,有时不好准确判断。那么,当某个经营者确实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而我们又不能有效地制裁它,就应该考虑是什么导致它具有如此强势的地位?如果是市场准入门槛太高,导致它一家独大,我们是不是就应该对这一行业的市场准入降低门槛?也就是打破行政垄断,引进更多竞争者;如果是自然垄断的原因,导致它店大欺客,我们是不是也就应该及时给予那些公平交易童叟无欺的小店优惠政策,促使它们尽早壮大起来打破自然垄断。
再次:防止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对这方面的认定在实践中并不很容易。如果认定过程太复杂,既增加行政成本也增加经营者成本。不如改申报制为备案制,加强对经营者集中的监管和集中后出现的垄断行为的惩治。当然更重要的是细分市场、提高专业化程度和开发新的经济增长点,引导资本和经营者趋向分散而不是乐于集中。或者就是集中了,因为市场专业化程度更细更高,又有更多的资本和经营者参与进来,也不能随便就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最后: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相应地却没有如何利用行政权力保护、促进竞争的规定。要利用行政权力促进竞争,一个重要步骤就是减少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卖专营的行业数量,缩小行政垄断的范围。在这里,什么是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没有一个标准;哪些行业确实需要实行专卖专营?也没有一个充分的理由。民以食为天,老百姓饿肚子就可能造反,粮食应该是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了吧?改革之初就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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