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汕头市环境污染治理设备运营治理工作要求》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市局各分局,高新区、保税区环保局:
为贯彻省环保局组织召开的环境污染治理设备运营治理工作座谈会精神,更好执行国家环保总局《环境污染治理设备运营资质许可治理方法》
关于印发《汕头市环境污染治理设备运营治理工作要求》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市局各分局,高新区、保税区环保局:
为贯彻省环保局组织召开的环境污染治理设备运营治理工作座谈会精神,更好执行国家环保总局《环境污染治理设备运营资质许可治理方法》、《环境污染治理设备运营资质单位年度考核内容及程序》及《广东省环保局环境污染治理设备运营资质许可预审工作程序》,我局特制定《汕头市环境污染治理设备运营治理工作要求》,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施行过程中存在的咨询题,径向市环保局综合科报告。
附件1:汕头市环境污染治理设备运营治理工作要求
2:环境污染治理设备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
3:持证单位年度运营考核评分表
4:环境污染治理设备委托运营工程备案表
联络人:陈先毅
联络:8237825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1
汕头市环境污染治理设备运营治理工作要求
为做好我市环境污染治理设备运营治理工作,依照国家环保总局《环境污染治理设备运营资质许可治理方法》、《环境污染治理设备运营资质单位年度考核内容及程序》及《广东省环保局环境污染治理设备运营资质许可预审工作程序》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治理工作要求。
一、环境污染治理设备运营资质许可有关工作
环境污染治理设备运营资质证书由国家环保总局负责审批,省环保局负责接受申请和组织预审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在预审阶段提出初步意见,并参与预审工作
的现场核查,区(县)环保局参与所辖设备单位的现场核查。市环保局应自现场核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报省局。
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省环保局的统一部署,加强环境污染治理设备运营的监视治理,发觉无证运营的要依法按照《环境污染治理设备运营资质许可治理方法》的规定进展处分;要依照《广东省建立厅、省环保局城镇污水处理厂监视治理方法》的要求,敦促各地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尽早办理环境污染治理设备运营资质,有关运营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关于设备自运营单位的运营人员,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环境污染治理设备运营工程备案工作
各环境污染治理设备运营资质证书持证单位应当在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运营合同后30日内,向对设备单位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填报《环境污染治理设备委托运营工程备案表》(市管辖单位填写一份,区(县)管辖单位填写两份),区(县)环保部门应将备案表一份送市环保局汇总。
三、环境污染治理设备运营资质年度考核工作
市环保局受省环保局的委托,每年组织对辖区内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备运营资质单位及其运营设备运营情况进展定期考核。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资质单位组织机构、运营资质证书使用情况、运营合同执行情况、人员配置、运营设备日常运转治理情况、运营设备监测情况、持证单位事故处理、治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环境污染治理设备运营资质单位年度考核采取记分的方法。总分值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上为根本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考核内容及标准见《持证单位年度运营考核评分表》。
环境污染治理设备运营资质单位年度考核程序:
1、环境污染治理设备运营单位每年1月底前向市环保局提交上一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备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简称年度报告表)。运营工程不在本省的,持证单位应同时将该工程的年度报告表抄报工程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运营工程在本省而不在本市的,持证单位应同时将该工程的年度报告表抄报工程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市环保局组织考核组进展考核,考核组人数不少于3人,考核组依照年度报告表和日常检查情况对运营资质单位提出考核意见;必要时,考核组能够进展现场检查。
3、市环保局于每年3月15日前完本钱行政区域资质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在运营证书副本上填写考核结果,加盖印章;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环保局。
4、省环保局将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备运营情况和资质单位考核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由市环保局向省环保局提出处置意见,并由省环保局依照《环境污染治理设备运营资质许可治理方法》的有关规定,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撤消资质证书的建议。能够建议委托单位终止运营合同,另外委托合格运营单位。对根本合格的单位,明确整改期限,整改合格后,由市环保局复审合格后,即为合格。
国家环保总局收到省环保局撤消资质证书的建议,经核实后,依照《环境污染治理设备运营资质许可治理方法》的有关规定,做出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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