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书写规范
基本要求
加强处方规范化管理
按药品通用名处方
正确书写处方
严格审核处方
对处方进行点评
《处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53 号
《处方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处方书写规范
基本要求
加强处方规范化管理
按药品通用名处方
正确书写处方
严格审核处方
对处方进行点评
《处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53 号
《处方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高 强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
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前记
正文
后记
处方的内容(1)
前记:包括本院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年龄、门诊或住院号、科别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处方的内容(2)
正文:以Rp(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
名称、规格、数
量、用法用量。
处方的内容(3)
后记:医师签名,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人员签名。
处方书写规则(3)
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
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处方书写规则(4)
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处方书写规则(5)
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处方的开具(1)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药品的通用名是指在世界各国通用的名称。
判断标准-------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规定,凡是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名称就为药品的通用名称。
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处方的开具(2)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处方的开具(3)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处方的开具(4)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中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处方的调剂(1)
药师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处方的调剂(2)
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不得调剂。
处方示例(1)
总量法形式:
S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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