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
上海分公司风险管控部
2015年5月
目录
一、非法集资概述
二、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
三、典型案件分析
四、参与非法集资形同赌博
非法集资的定义及类型
1、定义
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定义及类型
2、类型
涉及的主要刑法罪名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两种。两者行为有相似之处,但量刑处罚却差别很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量刑是有期徒刑10年以下, 而集资诈骗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非法集资简单案例
时间: 2011年4月14日
地点: 三明沙县
事件: 因非法集资4000多万,沙县检察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批准逮捕乐某。
案情: 下海经商不善的乐某,在2007年已累计欠款数百万元,而后以投资并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为取得群众信任,乐某采取编造虚假投资项目,如承包电站、投标工程、承包山场或吹嘘在外开赌场、放高利贷等,并对他人施以请客送礼的小恩小惠、按时足额支付利息等手段,使其在借款人中获得良好的信誉。至案发日,先后向64位个人或法人非法集资4200多万元,其所骗得的款项,大部分用于支付高额利息、偿还旧债及挥霍,在集资款无法偿还的情况下,乐某逃往外地,于2011年3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会受到的法律处罚
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包括: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会受到的法律处罚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会受到的法律处罚
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会受到的法律处罚
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同,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集资款为目的。
集资诈骗罪两大特征:
一是以非法为目的,即借钱不还;
二是违背诚信,使用诈骗手法,即捏造事实、隐瞒真相。
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会受到的法律处罚
类别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
追究刑
事责任
个人---20万元,单位—100万元
以非法占有目的
个人---30人,单位---150人
存款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
个人---100万元,单位---500万元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个人---100万元,单位---500万元
个人---100万元
单位---500万元
个人---100人,单位---500人
存款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
个人---50万元,单位---250万元
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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