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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1、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健全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各级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各项规定。
2、突出矿井的矿长对防治突出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定斯检查、2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1、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健全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各级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各项规定。
2、突出矿井的矿长对防治突出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定斯检查、平衡防治突出工作,解决防治突出所需的人、财、物,保证防治突出工作的实施。
3、突出矿井的总工程师防治突出工作负全面技术责任,负责组织措施的编制、审批,负责制定矿井防治突出工作计划、规划,负责措施的落实、检查、监督。
4、副矿长负责落实所分管范围的防突工作,驻矿安监处长负责监督检查;矿各级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治突出工作负责;区、队、班、组长对管辖范围的防突工作负直接责任;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防突工作负责。
5、突出矿井要建立专门的防突施工队伍,人员配备要符合统一规定。芦岭、朱仙庄、海孜、祁南四对突出矿井应成立瓦斯科,瓦斯科由工程技术人员和有防突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瓦斯科负责拟定矿井月、季、年度瓦斯治理工程计划、防突抽放方案设计,参与防突措施的审批,负责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及防突效果检验工作及抽放防突工程的监督检查验收。
6、突出矿井的井下作业人员,必须接受防治突出知识的培训,熟悉突出预兆和防突的基本知识,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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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防治突出计划。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等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8、突出煤层新采区设计前必须进行三维地震勘探,勘探的重点要放在对突出煤层的控制及小构造探查上,严重突出危险区的布网密度要适当加密。突出矿井所有可采煤层地质勘探钻孔均要采集煤层瓦斯样,测定瓦斯基本参数。
9、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治突出的设计报集团公司审批。
10、突出矿井设计必须优先开采保护层,保护层和被保护层的巷道工程设计要同时进行;瓦斯治理必须超前回采工作面巷道工程施工。保护层工作面确需跳采,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准;因跳采出现非保护区域的瓦斯治理工程的方案设计要与跳采改造方案设计同时制定。开采保护层时必须同时对被保护层进行瓦斯抽放。
11、单一的突出危险煤层和无保护层可采的突出的煤层群;必须采用预抽煤层瓦斯防治突出的措施。
12、突出矿井的主要巷道应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应尽可能减少石门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揭穿突出煤层地点应避开地质构造带。在突出煤层顶底中布置的运输大巷、回风大巷、采区上下山等,巷道距突出煤层的法线距离,原则上不得小于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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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突出矿井应掌握突出动态和规律,填写突出卡片,建立突出档案。每年第一个月,将上年度的突出资料报集团公司。
14、在同一突出煤层的同一区段的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严禁布置2个工作面相向回采和掘进。
15、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开展瓦斯地质研究。矿井地测部门、防突专门机构、通风部门必须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每两年修改完善一次;采区瓦斯地质图(图中必须标明采掘关系、煤柱位置、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等)必须根据实际揭露资料及时填绘、修改、每月上报集团公司通防处。
16、采掘工作面距保护区边缘30M以前,矿井地测部门必须向有关采掘区提交采掘工作面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并报告矿总工程师。采掘区负责人接到通知后必须签收,按有关规定执行。
17、突出矿井必须对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各矿突出危险性临界值指标应根据各矿井煤层实际情况由权威部门鉴定,暂未鉴定的按《防突细则》规定执行。突出危险性预测及效果检验单经矿总工程师签字后方可生效。
18、开采突出煤层或石门揭穿出煤层时,每个采掘工作面的专职瓦斯检查工必须随时检查瓦斯,掌握突出预兆,当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采掘作业,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中按避灾路线撤出,同时报告矿高度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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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建立独立、可靠的通风系统。
20、突出煤层中的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的采掘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落煤。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携带隔离式自救器。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爆破前,所有不装药的眼,孔都应用不燃性材料充填,。
21、钻孔施工,必须在施工地点悬挂图牌板,牌板内容:钻场编号、钻孔类别、设计钻孔参数(孔号、方位角、倾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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