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审计合相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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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以下简称拜托人)与 (以下简
称咨询人)经过两方磋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拜托人拜托咨询人为工程结算审计合相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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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以下简称拜托人)与 (以下简
称咨询人)经过两方磋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拜托人拜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供给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项目名称:
服务类型:结算审查。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
义。
三、以下文件均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
;
。
四、咨询人赞同依照本合同的规定,肩负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拜托人赞同依照本合同规定的限期、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
酬劳。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 年 月 日开始实行,至 20
年代 日。
七、本合同一式 贰 份,拥有相同法律效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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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合用语言和法律、法例
第一条 以下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还有规定外拥有以下含义。
1、"拜托人"是指拜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任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
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肩负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
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拜托人、咨询人之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次日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合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例,以及专用条
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方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例、
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说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
当不一样语言文本发生不一样解说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拜托人供给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含工程造价咨
询的资质证书及肩负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
专用条件中商定的范围实行咨询业务。
第五条 咨询人在执行本合同时期,向拜托人供给的服务包含正常服务、
附带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两方在专用条件中商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带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之外,经两方书面协议确立的附带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带服务",但依据合同标准条件
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添的额外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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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在执行合同时期或合同规按限期内,不得泄漏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拜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拜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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