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个人权益性投资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管理
个人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按照股权状态可以划分为初始投资(增加资本)、期间持有和股权转让。
一、个人股东初始投资或者增加资本的税收待遇
(一)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9号)又进一步补充规定,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可以作为出资。
例如,B公司为一新设公司,个人股东李某以其持有A公司17%的股权出资。从而李某成为B公司的个人股东,B公司成为为A公司的企业股东。
如果个人股东按照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用于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高于其历史成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呢?2005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曾经下发《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文中指出,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但是该文件已经被国家会务总局公告2011年2号所废止。2011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89号)中指出,南京浦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然人以其所持该公司股权评估增值后,参与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就说明,对于个人股东以其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其评估增值的部分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转增资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除了初始投资,个人股东还可以通过利用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转增资本。随着注册资本的增加,个人股东拥有的股权亦同步增加,其实质上也属于个人股东的所得,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1、利用留存收益转增资本
留存收益具体分为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其中盈余公积又包括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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