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加强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铁路机车车辆以及其他铁路专用设备存在缺陷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召回缺陷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
第三条[产品缺陷定义]本办法所称铁路专用设备产品缺陷(以下简称产品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铁路专用设备普遍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第四条[召回定义]本办法所称缺陷产品召回,是指生产企业对其已销售的铁路专用设备产品(以下简称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
第五条[监管部门职能]国家铁路局及其设立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铁路监管部门)负责缺陷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专业技术机构职能]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以下简称缺陷产品)
召回技术机构按照本办法和国家铁路局的规定,承担缺陷产品召回的具体技术工作。
第七条[生产企业定义]本办法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产品制造企业。
从中国境外进口产品的境内企业视为前款所称的生产企业。
第八条[生产企业责任]生产企业是缺陷产品召回的实施主体,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准确记录并保存相关产品设计、制造、销售、标识、检验等信息,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缺陷产品召回的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九条[使用企业责任]使用企业应当配合开展产品缺陷调查,协助生产企业实施召回,并在召回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维护铁路正常运输秩序,确保运输安全。
第二章产品缺陷调查
第十条[生产企业调查]生产企业获知其产品可能存在缺陷时,应当立即组织开展缺陷调查,确认其产品是否存在缺陷。
对于正在使用和运营过程中的产品,生产企业应当立即通知使用企业,与使用企业商定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运输安全。
第十一条[调查结果通知]生产企业经调查确认其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将调查结果
书面告知使用企业,并形成产品缺陷调查报告,报送铁路监管部门。
第十二条[使用企业反映缺陷]使用企业获知产品可能存在缺陷时,应当及时采取保障安全运行的措施,并向生产企业通报产品可能存在缺陷情况。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开展缺陷调查,生产企业未及时开展缺陷调查的,使用企业可以向铁路监管部门反映,铁路监管部门应督促生产企业开展缺陷调查。
第十三条[监管部门调查]铁路监管部门获知产品可能存在缺陷时,应当立即通知生产企业开展缺陷调查;生产企业未及时开展缺陷调查的,国家铁路局可直接组织开展缺陷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
国家铁路局认为产品可能存在会造成严重后果的缺陷的,可以直接组织开展缺陷调查。
第十四条[调查内容]产品缺陷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
(二)是否普遍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
(三)是否已造成人身、财产损害;
(四)虽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但经检验、检测、试验和论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第十五条[调查措施
最新最全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