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开具国内居民身份证明
事项内容
中国企业或个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收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规定在我国构成中国税收居民,为在与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目的,以及内地居民纳税人享受内地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税收安排待遇,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及本市贯彻意见的通知》(沪国税际〔2008〕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所需资料
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一份)
2、企业申请者:工商登记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与外方签订合同的复印件;个人申请者: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一份,注明与原件一致,企业加盖公章)
3、申请年度的完税证明(如在中国境内未交税,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一份)
4、如申请开具本年度的居民身份证明,因尚未完税,企业应以书面形式承诺在现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持续经营;个人需承诺本年度继续在华居住(一份)
办结时限
十个工作日
回复文书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个人:口企业:口
个人
姓名: 职业:
有效身份证件名称: 号码:
在华是否有住所: 是:口否:口
地址:
如在华无住所,申请年度在华是否居住满一年: 是:口否:口
住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申请年度完税情况:
办理纳税事项的税务机关名称:
企业
名称:
注册登记地:
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营业范围: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纳税人识别号:
申请年度完税情况:
办理纳税事项的税务机关名称:
申请事项:
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收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规定的居民条件,为在国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之目的,申请开具年度为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我谨在此声明,以上呈报事项准确无误。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由对外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税务机关填写
编号(No.):第号
收到申请表日期
审核日期
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字)
部门负责人(签字)
填表说明:
一、填表事项中所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收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规定的居民条件是指:
(一)申请人为个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由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而就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其中: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个人。
上述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申请居民身份时,应同时提交其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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