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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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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广安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包括广安区、前锋区、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的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 
,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经批准的上层次城乡规划、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专项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当一个地块中某类使用性质的计容建筑面积占计容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超过90%(居住用地为80%)时,该地块被视为单一性质的用地。 
单一性质用地的兼容,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范围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凡需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超出建设用地兼容性范围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范围的,根据表2-1的规定确定其兼容性范围。 
(噪声、废气、油烟、光污染等)影响,其变化应限制在相关环境标准所允许的范围之内,规划地块用地兼容相关内容可能影响相邻权利人的,或可能引起广泛关注的,且在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未明确表达的,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前应在广安市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过程中有重大异议的,需进行听证。 
。混合用地是指一个地块中有两类或两类以上使用性质的建筑,且每类性质的计容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的比例均超过10%(居住用地为超过20%)的用地。 
混合用地的用地性质之间用“/”连接,排列顺序原则上按照建筑规模对应的用地性质从多到少排列。 
混合用地中的用地比例一般按照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拆分计算。当涉及无建筑的用地之间混合时,按用地面积的比例进行拆分计算。当涉及交通、市政等设施与绿地、广场等用地混合时,其中设施用地面积按设施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占地面积计算。 

(1)应综合考虑土地使用性质、服务规模和等级、所在区位等因素。 
(2)非建设类用地、基础设施类用地和公益类设施用地应优先保障。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小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60%。 
商业服务业设施为主要用地性质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 

(1)原则上应当按规划道路红线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规划建设;对无法成街坊整体开发的用地,应当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统一开发建设。 
(2)(净用地10亩);,。 
(3)不能被整合,(进深)小于30米的畸零建设用地,不得进行单独开发,原则上只能用于公园绿地、城市道路和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建设。
表2-1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一览表
主导用地性质 
兼容用地性质
大类
居住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物流仓储用地
工业用地
 
中类
一、二类居住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文化设施 
用地
教育科研用地
商业用地
商务用地
娱乐康体用地
其他服务设施用
一类物流仓储用
二类物流仓储用
三类物流仓储用
一类工业用地
二类工业用地
三类工业用地
 




小类
一、二类住宅用地
服务设施用地
 
图书展览用地
文化活动用地
科研用地
零售商业用地
批发市场用地
餐饮
用地
旅馆用地
金融保险用地
艺术传媒用地
其他商务用地
娱乐用地
康体
用地
 
 
 
 
 
 
 
 
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别 
代码
R11/R21
R12/R22
A1
A21
A22
A35
B11
B12
B13
B14
B21
B22
B29
B31
B32
B9
W1
W2
W3
M1
M2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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