汴综合治税办〔2017〕1号
开封市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办法
为加大各综合治税成员单位工作力度,充分发挥考核工作的导向和激励作用,促进综合治税工作有序开展,根据《河南省运用云计算大数据开展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方案》(豫政办〔2015〕163号)、《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税工作的意见》(汴政〔2016〕40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评价各成员单位在综合治税工作中的实绩。
(二)公开公平。根据各成员单位在综合治税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公平公正地进行考核,书面反馈被考核对象,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考核结果。
(三)通报激励。以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形成综合治税年度工作报告上报市政府,并采取适当形式进行通报,充分调动各成员单位和有关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
二、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税工作的意见》确定的综合治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44个。
三、组织领导
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一般在下年年初进行。考核工作在综合治税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考核内容及标准
以《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一批涉税信息交换工作的通知》所规定的涉税信息交换内容为基础,以综合治税信息平台记录为主要依据,主要考核各成员单位综合治税工作机制建设、涉税信息报送和综合治税任务完成等情况。
(一)工作机制建立情况(10分)。其中:完善工作机制3分,明确专职人员4分,开通信息传递渠道3分。
(二)报送涉税信息情况(60分)。其中:“及时性”15分,“完整性”15分,“规范性”15分,“真实性”15分。
(三)有关决定意见落实情况(20分)。成员单位要对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其推送的综合治税信息分析意见开展核查和分析研究工作,以反馈的相关核查工作进展报告、采取的措施、核查结果等为主要考核依据。没有承担核查分析等相关任务的
,该考核项得平均分。
(四)完成综合治税其他任务情况(10分)。对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交办的工作任务、参加各类综合治税工作会议及培训、相关配合工作落实情况等,一次未做到扣1分,扣完为止。
(五)取得成效(加分事项10分)。依据综合治税涉税信息进行分析核查,以查征实现的税款入库数,以及核查措施、核查质量到位情况、核查结论等作为主要考核依据。
五、考核程序
(一)考核安排。每年年底,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考核通知,确定考核的时间安排和具体事项。
(二)考核实施。综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信息登记台帐,对综合治税成员单位工作机制、信息报送、意见落实和取得成效等情况进行登记、统计,作为年度确定考核结果的主要依据。
(三)成绩确定。考核结束后,由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对各成员单位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核定,形成年度考核计分结果。
(四)结果运用。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考核结果、专项治理成果等信息形成综合治税年度工作报告,上报市政府;并对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得分排名靠前的部门以及成绩突出的个人进行通报表彰。
六、本办法自2016年起试行。
附件:
2017年1月3日
附件1
开封市综合治税工作考核标准表
类型
考核项目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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