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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最新文档】中国我国辩护制度地不足与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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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辩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内容摘要:本文通过阐述辩护制度的理论基础,结合中国律师辩护制度与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比较分析,论述我国辩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解决构想,认为我国现行辩护制度与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存在较大差距,不适合国际上要求保障人权的呼声,也不利于我国律师队伍的建设和发展。本文从我国辩护制度的理论基础着手,结合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对我国现行辩护制度在刑事侦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归纳和总结, 并提出了对此相关问题的解决构想。
关键词:辩护制度立法缺陷法律完善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一方的指控而进行的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罪责的反驳和辩解,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1]而辩护制度是立法对贯彻落实辩护原则所采取的措施和方法的总称,一般包括辩护权及其行使、辩护人、辩护种类、辩护程序、时间辩护权救济等内容。在我国相关法律中有关辩护制度的规定,对保障刑事案件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我们同时也应当清醒地看到,中国的刑事辩护制度,至今尚存在着比较严重的缺陷弊端,这些缺陷和弊端严重地阻碍着司法的公正与公平,损害了刑事案件涉案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威信。因此,中国刑事辩护制度的修改与完善势在必行。
一、 我国辩护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程序主体性理论和程序正义理论
程序主体性理论的生成与发展基于“尊重人的尊严”这一思想,强调把人自身作为一种独立、自治的目的,而非被他人乃至社会用来实现某种外在目标的手段,强调其具有人格尊严,并在与他人交往中具有人格上的平等性和独立性[2]。该理论为被追诉者享有辩护权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说明。第一,该理论以“尊重人的尊严”为思想前提,正如康德所认为的人性里有天生的尊严,每个人是独立的,任何人都无权把别人当作达到主观目的的手段,每个人总是把自己当作目的[3]。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人不能被当作客体,不能单纯地被当作国家追诉犯罪的工具。第二,尊重人的主体性,即一个人与他人交往时的平等性和其自身活动的目的性。在刑事诉讼中应保障被指控人在程序上的基本人权,以便其能够积极参与诉讼活动,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实体权益。其中保障被指控人的辩护权,使其能够针对指控实施防御,是被指控人作为程序主体所拥有的最基本人权。第三,被指控人的基本人权应得到国家立法和司法的有效保障。在刑事诉讼中赋予被指控人辩护权的同时建立辩护人制度,大大加强了被指控人的程序主体地位。由此可见,辩护权的存在是被指控人被视为程序主体的最低要求,允许辩护人协助被指控人行使辩护权则是为了巩固其程序主体地位,辩护制度的建立实为程序主体理论的具体体现和要求。
程序正义的观念是发生、发达于英国法并为美国法所继承的正当程序思想为背景而形成和发展的。程序正义的中心含义是指任何权益受其结果影响的当事人都有获得法庭审判的机会,并且应被告知控诉的性质和理由——合理的告知和获得庭审的机会以及提出主张和辩护都体现在程序正义之中[4]。这就必须赋予其辩护权。其辩护的实质要求为:第一,辩护、控诉和审判三种职能相互分离且独立存在,辩护必须成为牵制控诉和能够对审判施加影响的独立力量。第二,在较为复杂的案件中,辩护方必须有职业法律家存在,以决定辩护力量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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