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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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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版)
(2002年10月1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3年9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职工参与、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
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监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  工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隐患排查、事故整改等制度,参与检查、事故调查等安全生产工作,并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支持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等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教育,增强全社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以及事故预防、自救互救的能力。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有对安全生产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有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的义务,开展切实有效的安全生产公益宣传。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培育和发展安全生产有关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
安全生产有关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内部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提供安全生产服务,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事故发生、参加事故抢险救护、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科学技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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