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是指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市场经济发展的行为。
1、法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客观方面: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在市场经济运行或经济管理活动中进行非法经济活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3、主体:自然人、单位。
4、主观方面:故意、过失。刑法第167条规定的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140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和构成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构成要件:
1、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生产、销售的是伪劣产品;行为表现为四种方式(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
2、主体:生产者与销售者(自然人、单位)
3、主观:故意。
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以下情形不构成本罪:⑴销售者明示产品存在瑕疵的;⑵仅有生产伪劣产品而无销售的;⑶出于过失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如因疏忽大意或受蒙蔽等;⑷销售金额不足5万元的;⑸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2、本罪与彼罪的界限:本罪与诈骗罪;本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3、本罪共犯的认定
4、销售伪劣烟草犯罪数额的认定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
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㈠生产、销售假药罪概念及构成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
1、危害行为: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
2、本罪的主体:自然人、单位
3、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假药(人用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㈡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认定
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三、生产、销售劣药罪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概念和构成
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由于劣药比假药的危害小,故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成立犯罪。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本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本罪主观上只能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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