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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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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地税发〔2010〕93号
发文日期:2010-07-05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转发给你们,省局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认识;近年来,我省地税部门紧紧抓住个人收入的源头,采取多项措施开展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纳税人依法纳税和政府部门依法治税意识显著提高,个人所得税收入逐年快速增长,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重要职能还未得到充分发挥;各级地税部门要从政治的高度认识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性,认真分析当前个人所得税管理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各地税政、征管、稽查等部门要统一认识、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以加强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为突破口,促进我省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逐步成熟完善;
二、准确掌握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基本情况,建立专门档案;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开展对本辖区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调查,掌握高收入行业的收入分配形式、支付金额、税款扣缴以及高收入个人的收入额、自行纳税申报数据、缴纳税款等情况,建立专项档案;同时,要建立重点税源分级管理制度和动态管理制度;各地应确定5个高收入行业和至少收入前100名的纳税人,按纳税年度建立扣缴义务人和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情况台账;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监控要根据每年的经济变化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三、继续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实现以查促管的目的;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是贯彻个人所得税各项征管政策以及组织收入的重要手段;地税主管机关要按照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要求,每年开展一次全省性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各级税政、稽查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把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作为检查的重点,严厉打击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及时发现征管中存在的漏洞,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和加强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日常征管;专项检查结束后,各市局应与次年2月15日前向省局报送专项检查书面总结和汇总表;
四、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各级地税部门应按照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要求,对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附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各类申报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表间逻辑关系是否正确;附送的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凭证所载数额、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与申报表对应栏次所填数据是否匹配,相关凭证及资料是否与财产原值直接相关等情况应该认真严格审核;同时,要严格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清算的审核,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的评估工作;各级地税部门要根据各地股权转让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纳税评估、质疑约谈等措施,加强对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对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规定进行核定;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定期主动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得股权变更信息;并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发生股权变更的企业做好相关税法及政策的宣传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六、加大对全省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执法力度;地税主管机关应健全和完善核定征收工作,对账证不全、无法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要按规定实行核定征收,并依据纳税人经营情况及时进行定额调整;对于规模大、效益好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要作为重点征管对象,加强征收管理,督促建账建制,实行查账征收,对于不建账的一律按照有关规定从高确定应税所得率;要对中介机构进行摸底检查,确保对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七月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10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近年来,随着我不断提高,个人收入差距扩大的矛盾也日益突出;为强化税收征管,充分发挥税收在收入分配中的调节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高收入者应税收入的管理和监控
各地税务机关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工作思路,夯实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基础;
一摸清本地区高收入者的税源分布状况
各地要认真开展个人所得税税源摸底工作,结合本地区经济总体水平、产业发展趋势和居民收入来源特点,重点监控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行业和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人群,摸清高收入行业的收入分配规律,掌握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所得来源,建立高收入者所得来源信息库,完善税收征管机制,有针对性地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二全面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
,并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纳入税务机关工作考核体系;税务总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考评和通报相关情况;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的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扣缴义务人已经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要促使其提高申报质量,特别是要求其如实申报支付工薪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如劳务报酬所得等、非本单位员工的支付信息和未达到费用扣除标准的支付信息;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三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管理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是加强高收入者征管的重要措施;各地税务机关要健全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优化申报流程,将自行纳税申报作为日常征管工作,实行常态化管理;通过对高收入者税源分布状况的掌握、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信息的审核比对,以及加强与工商、房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证券机构等部门的协作和信息共享,进一步促进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要注重提高自行纳税申报数据质量;采取切实措施,促使纳税人申报其不同形式的所有来源所得,不断提高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未扣缴税款或扣缴不足的,要督促纳税人补缴税款;纳税人应申报未申报、申报不实少缴税款的,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积极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
没有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和推广面较小的地区,省级税务机关要加大工作力度,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和要求,确保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到所有实行明细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已经全面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的地区,要按照要求,尽快将个人所得税明细数据向税务总局集中;
二、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征收管理
一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征收管理;
;要加强与证券机构的联系,主动掌握本地区上市公司和即将上市公司的股东构成情况,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
;要继续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合作,探索建立自然人股权变更登记的税收前置措施或以其他方式及时获取股权转让信息;对平价或低价转让的,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规定,依法核定计税依据;
;要切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继续做好房屋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了解拍卖相关信息,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的规定,督促拍卖单位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加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
、红利所得征收管理;重点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的扣缴税款管理,对在境外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要严格执行现行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要通过查阅财务报表相关科目、资产盘查等方式,调查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组织向自然人借款及支付利息情况,对其利息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投资者本人、家庭成员及相关人员的相应所得,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加强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账簿;对不能设置账簿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等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税所得率;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投资者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未纳税所得应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企业资金用于投资者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消费性和财产性支出的部分,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等有关规定,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加强劳务报酬所得征收管理和工资、薪金所得比对管理
各地税务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及时获取相关劳务报酬支付信息,切实加强对各类劳务报酬,特别是一些报酬支付较高项目如演艺、演讲、咨询、理财、专兼职培训等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督促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扣缴义务;
对高收入行业的企业,要汇总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数据中工资、薪金所得总额,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工资费用支出总额比对,规范企业如实申报和扣缴个人所得税;
五加强外籍个人取得所得的征收管理
要积极与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协调配合,掌握外籍人员出入境时间及相关信息,为实施税收管理和离境清税等提供依据;积极与银行及外汇管理部门协调配合,加强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管理,把住资金转移关口;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密切配合,建立外籍个人管理档案,掌握不同国家外派人员的薪酬标准,重点加强来源于中国境内、由境外机构支付所得的管理;
三、扎实开展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和专项检查
各地税务机关要将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作为日常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数据、自行纳税申报数据和从外部门获取的信息,科学设定评估指标,创新评估方法,建立高收入者纳税评估体系;对纳税评估发现的疑点,要进行跟踪核实、约谈和调查,督促纳税人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发现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及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立案检查;
稽查部门要将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检查列入税收专项检查范围,认真部署落实;在检查中,要特别关注高收入者的非劳动所得是否缴纳税款和符合条件的高收入者是否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对逃避纳税、应申报未申报、申报不实等情形,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典型案例,要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四、不断改进纳税服务,引导高收入者依法诚信纳税
各地税务机关在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同时,要切实做好纳税服务工作;要有针对性地对高收入者开展个人所得税法宣传和政策辅导,引导高收入者主动申报、依法纳税,形成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要推进“网上税务局”建设,建立多元化的申报方式,为纳税人包括高收入者提供多渠道、便捷化的申报纳税服务;要积极了解纳税人的涉税诉求,拓展咨询渠道,提高咨询回复质量和效率;要做好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和纳税人的收入、纳税信息保密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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