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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人
第一节自然人
第1条权利能力的开始
人的权利能力;始於出生的完成..
第2条成年
满十八周岁为成年..
第3条至第6条已废除
第7条住所;设定和废止
1持续居住於一地的人;即在该地设定其住所..
2住所可同时存在於数地..
3如果以废止的意思表示放弃其居所;其住所即被废止..
第8条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的住所
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得设定或者废止一个住所..
2已婚或者曾婚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设定或者废止一个住所..
第9条军人的住所
1军人以其驻地为住所..国内无驻地的军人;以其在国内的最後驻地为其住所..
2上述规定不适用於仅因履行兵役义务而服役的或者不得独立设定住所的军人..
第10条已废除
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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