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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群众服务中心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以“为民、便民、利民、富民”为宗旨,规范服务行为,以群众满意为标准,努力实现“农户办事不出村、纠纷调处不出村、信息提供不出村、致富服务不出村”,特制订党员群众服务中心系列工作制度。
(一)服务承诺制度
1、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与效能的原则。从方便群众的角度,处处、事事、时时为群众考虑,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强化优质服务。
2、对程序简便、手续齐备、符合规定的事项可当场办理,作为即办件承诺直接办理。
3、对需现场勘查或其他不能即办的事项,作为承办件,承诺限时办理,经办人应即时对服务对象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由经办人写服务收条给对方,材料不齐全的明确告之服务对象所需的材料和手续。
4、对需由多个部门办理的申请事项作为联办件,承诺由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组织联合办理。
5、对不按首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信访接待等制度办事的工作人员和对工作效率低下、办事拖拉、不热情服务的工作人员可以打举报监督电话,追究责任人员责任。
(二)首问首办责任制
1、凡群众来便民服务中心请求解决问题和要求提供服务时,无论涉及哪个部门的业务,首次接待来电或来访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属于本职工作的事应及时办理,不得拖
需上报业务部门审批、办理的,有明确规定时限的,按照规定时限办理,没有规定时限的,在1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4、对当事人申请材料不全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其需补办的全部材料内容,对需要实地核实的,要在10个工作日内到实地核实。
5、信函件(包括领导批转件、批评、意见、群众来信等)有明确时限的,按照时限办理,未明确时限的,在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6、特殊事务、事项的办理要本着效能的原则,特事特办,注意结果。
7、未按上述规定时限办理的,按《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追究在岗责任人的责任。
(四)责任追究制度
1、本中心工作人员因不负责任、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致使服务对象或者国家、公共利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必须追究工作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2、中心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1)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责任,贻误办事者办事的;
(2)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3)服务态度不热情,与办事者顶撞争吵的;
(4)私自进行有偿咨询或服务,违规收取押金、保证金和其他费用的;
(5)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或擅自提高、降低许可条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6)未履行办事承诺制度,无特殊原因和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许可事项或告知办理结果的;
(7)对明显虚假的材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
(8)故意制造虚假材料或谎报事实的;
(9)办理业务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或其它有关规定的;
(10)擅自离岗,又未事先向领导报告,造成岗位无人,群众办事不便的;
(11)其他应该追究工作过错的行为。
3、责任追究方式按造成责任后果的大小依次为: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2)通报批评;(3)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4)扣发当月岗位工资(服务费)和年终奖金;(5)轮岗或暂停服务资格离岗培训;(6)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取消服务资格;(7)给予党纪和行政纪律处分;(8)触范刑法的,按法律处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五)投诉受理制度
1、来中心办事的群众对中心任何工作的服务态度、服务水平、业务技能等方面不满意的,都可提出批评建议或意见。
2、中心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来办事的群众可以向管理办公室或书记乡(镇)长投诉、举报。
(1)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责任,贻误办事者办事的;
(2)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3)服务态度不热情,与办事者顶撞争吵的;
(4)私自进行有偿咨询或服务,违规收取押金、保证金和其他费用的;
(5)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或者擅自提高、降低许可条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6)未履行办事承诺制度,无特殊原因和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许可事项或告知办理结果的;
(7)对明显虚假的材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
(8)故意制造虚假材料或谎报事实的;
(9)办理业务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或其它有关规定的;
(10)找不到服务承办责任人的;
(11)其他应该追究工作过错的行为。
3、中心管理办公室对群众的投诉必须认真对待,慎重受理,在仔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投诉的事实进行核实,对相关责任人按照责任追究制追究其责任,作出严肃处理。
(六)信访接待制度
1、拆阅和接待。收到来信,认真阅读,文明热情接待来访人,仔细听取,做好记录。
2、登记。阅信及接访后,由值班人员或接待人员逐一登记,登记内容为来信、来访群众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来信来访原由、暂处理意见、送领导阅批。
3、办理。按领导批示意见,落实办理人员,承办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4、回复。所有来信或来访均由承办人员填写回复单,回复当事人办理结果。
5、审查。承办人员不得推诿、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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