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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水电行业标准
SD1278-90
能源部
主编部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公安部消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施行日期:1990年9月1日
能源部水利部公安部文件
关于发布《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能源水规(1990)425号为了统一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标准,适应水利水电建设发展的需要,遵照国家计委计标[1987]1447号“关于发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精神,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原则,结合水利水电工程的具体特点和条件,由能源部、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和公安部消防局共同主持制订了《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SDJ278-90。此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水利水电行业标准,自一九九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能源部、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西北勘测设计院负责。
一九九0年七月四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系原水利电力部水利水电建设总局和公安部消防局共同主编,原水利电力部西北勘测设计院编写。
在编制过程中,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结合水利水电工程的特点和具体条件,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工程防火设计的经验教训,进行必要的科研试验,参考国内外有关资料,征求了本行业有关设计、运行、管理单位的意见,并由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最后经能源部、水利部、公安部批准,颁发执行。
本规范共分十一章和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厂区规划,厂房、泵房,屋外电气设备,屋内电气设备,电缆,绝缘油和透平油系统,消防给水,采暖与通风,消防电气等。
鉴于本规范系初次编制,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能源部、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和西北勘测设计院,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能源部
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公安部消防局
1990年5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
第三章厂区规定
第四章厂房、泵房
第五章屋外电气设备
第六章屋内电气设备
第七章电缆
第八章绝缘油和透平油系统
第九章消防给水
第十章采暖与通风
第十一章消防电气
附录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第一章总则
,在厂区规划和厂房、泵房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技术,做到保障安全、使用方便、经济合理。
、扩建及改建的大、中型水力发电厂(含抽水蓄能电厂)和大型水泵站。
小型水力发电厂和中、小型水泵站可参照执行。
,除必须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
,应依据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GBJ16规定的原则划分。
、。
建筑物、
,。
建筑物、
第三章厂区规划
第一节一般规定
,应合理确定厂房、开关站和主变压器场等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
。消防车应能到达屋外主变压器场、开关站、露天油罐或厂房外地面油罐室,以及地面厂房人口处;对非地面厂房(含地下厂房,坝内厂房)应到达交通洞地面入口处。
第二节防火间距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执行。当确有困难不能满足时,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两座均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丙、丁、戊类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该厂房屋盖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4m;
二、两座相邻厂房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
屋外主变压器场与厂区建筑物、
、开关站、厂外铁路、。
注:与电力牵引机车的厂外铁路线(中心线)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0m..
,与厂区建筑物、屋外主变压器场及厂外铁路、.
。
(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0m,与厂区内主要道路(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5m。
第三节消防设施
。
,宜配备一辆消防车;总装机容最为1500MW以上至3500MW时,宜配备二辆消防车;总装机容量为3500MW以上时,宜配备三辆消防车,并设置简易三级消防站。
总装机容量为25Mw至250MW的水力发电厂和大型水泵站宜配备牵引机动消防泵。
,当道路上空有障碍物时,其距地面净高不应小于4m。
尽头式消防车通道应在适当位置,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12mX12m的回车场。
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5mX15m。
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
第四章厂房、泵房
第一节一般规定
、副厂房、泵房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丁类。对厂房、泵房内的丙类生产场所应作局部分隔,并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
、泵房和高度在
24m以下的副厂房,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限。
、泵房内。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时,。
第二节安全疏散
,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且必须有一个直通屋外地面。
,并至少应有一个直通屋外地面
进厂交通隧道的出口可作为直通屋外地面的安全出口厂房出线或通风用的隧道及竖井出口可作为通至屋外地面的安全出口。
。
。当副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m平方,且同时值班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一个。
,室内最远工作地点到该层最近的安全疏散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60m。
,多层副厂房的安全疏散距离不限。
(可与客、货梯兼用),并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有关规定。
、走道和楼梯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二、:
三、,坡度不宜大于45℃。主厂房、。
(隧)道、竖井出口兼作安全出口时,应与出线、通风管道隔开,其宽度、高度应满足安全疏散要求。
第三节消防设施
、副厂房、泵房均应设置消火栓。
、泵房内的桥式起重机应配置手提式卤代烷或二氧化碳灭火器。
、泵房内灭火器的配置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屋外电气设备
2500kg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35kV及以下5m
110kV8m
220~330kV10m
500kV12m
-2500kg的充油电气设备之间,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
,应设置防火隔墙或防火隔墙顶部加防火水幕。
单相油浸式变压器之间可只设置防火隔墙或防火水幕。
:
高度不应低于变压器油枕顶端高程,。
当防火隔墙顶部加防火水幕时,。
,该外墙应采用防火墙。。
厂房外墙距油浸式变压器外缘5m以内时,在变压器总后度加3m的水平线以下及两侧外缘各加3m的范围内,不应开设门窗和孔洞;在其范围以外的该防火墙上的门和固定式窗,。当发电机母线穿越防火墙时,母线周围空隙应用非燃烧材料封堵。
,应设置贮油坑及公共集油池。
%的油量确定。当贮油坑底设有排油管,能将油安全排至公共集油池时,其容积可按20%的油量确定。
排油管的内径不应小于150mm,管口应加装铁栅滤网。
,其厚度不宜小于250mm,卵石粒径为50-80mm。
贮存100%设备油量的贮油坑上部宜装设栅格,其净距不大于40mm,并在其上铺设卵石层。
。当设有固定式水喷雾灭火系统时,公共集油池的容积应按贮存最大一台充油箱油量与其灭火水量之和确定。当公共集油地设有抽水分离设施时,其容积可按最大一台充油箱的60%油量确定。
,设置固定式水喷雾等灭火系统。
、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附近,应配备手提式灭火器。
开关站的出入口附近,应配备砂箱和手提式灭火器等灭火器材。
第六章屋内电气设备
、二氧化碳或卤代烷等固定式灭火装置。
,房间的门应为向外开启的乙级防火门,并直通屋外或走廊,不应开向其它房间。
,油浸电压互感器,可安装在开关拒或装配式间隔内。
100kg以上的油浸式厂用变压器和其它充油电气设备,应设置贮油坑或挡油槛。
贮油坑应能贮存单台设备100%的油量。当没有将油排至安全场所的设施时,可设置贮存20%油量的挡油槛。
。
,应按规行有关规范的规定设置水喷雾、二氧化碳或卤代烷等固定式灭火系统。
、洞室内,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专用房间、洞室应为一级耐火等级,其大门采用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门应向外开或侧向推拉。
二、主变压器专用房间的大门不应直接开向主厂房或正对进厂交通道;
三、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及固定式灭火系统;
四、发生火警后,专用房间、洞室内送排风系统应停运;
五、、排油设施。
,应设置固定式灭火系统和排烟或消烟设施。
、中央控制室、小型电子计算机房和通信室等应配置手提式卤代烷灭火器,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应设置固定式卤代烷等灭火装置。
,应设两个出口;大于60m时,宜再增设一个出口。
。相邻配电装置室之间有口时,应能向两个方向开启。
,其泄压面设置不应影响疏散通道及设备的安全。泄压面积与该室体积的比值(m平方/m立方)。
、配电装置室和酸性蓄电池室应配备手提式灭火器等灭火器材。
、其它充油电气设备室、配电装置室、厂用配电盘室之间及其对外的管沟、孔洞,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堵塞。
第七章电缆
、电缆隧道和穿越各机组段之间架空敷设的动力电缆、控制电缆等均应分层排列敷设。动力电缆上下电缆层之间,应装设耐火隔板,
:
一、穿越控制室、配电装置室处;
二、穿越厂房外墙处;
三、电缆分支引接处。
150m、充油电力电缆隧道每120m、电缆沟道每200m、电缆室每300m平方宜设一个防火分隔物。
防火分隔物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设在防火分隔物上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当不设防火门时,在防火分隔物两侧各lm的电缆区段上,应有防止串火的措施。
、下两端及进出电缆的孔口,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封堵。
、隔墙的孔洞和进出开关柜、配电盘、控制盘、自动装置盘和继电保护盘等的孔洞,以及靠近充油电气设备的电缆沟道盖板缝隙处,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封堵。
、分相埋砂沟槽或耐火隔板分相敷设。当三相电缆明敷时,应装设固定式水喷雾等灭火系统。
、大型电缆隧道和电缆竖井宜装设固定式水喷雾等灭火系统。当装设固定式灭火系统时,动力电缆各层之间可不设耐火隔板。
,应按每个机组段集中设置手提式灭火器。电缆室、电缆隧道的出入口处应设置砂箱和手提式灭火器等灭火器材,并至少配备2个防毒面具。
第八章绝缘油和透平油系统
,其最大防火间距可不大于
2m。。
。
,可不设置防火堤。
油罐周围的下水道应是封闭式的,入口处应设水封设施。
、贮油设施时,应设置挡油槛;挡油槛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是大一个油罐的容积。
当设有固定式水喷雾灭火系统时,挡油槛内的有效容积还应加上灭火水量的容积。
,并配置砂箱等消防器材。当其充油油罐总容积超过200m立方,同时单个充油油罐的容积超过80m^3时,宜设置固定式水喷雾灭火系统。
,如必须设置时,应满足以下防火要求:
一、油罐室、油处理室应采用防火墙与其它房间分隔。
二、油罐室的安全疏散出口不宜少于两个,但其面积不超过100m平方时可设一个。出口的门应为向外开的甲级防火门。
三、单个油罐室的油罐总容积不应超过200m立方。
四、设置挡油槛或专用的事故集油池,其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个油罐的容积;
当设有固定式水喷雾灭火系统时,还应加上灭火水量的容积。
五、油罐的事故排油阀应能在安全地带操作。
六、油罐室出入口处应设置移动式泡沫灭火设备及砂箱等灭火器材。当其充油油罐总容积超过100m立方,同时单个充油油罐的容积超过50m立方时,宜设置固定式水喷雾灭火系统。
、滤纸应设在专用的小间内,烘箱的电源开关和插座不应设在该小间内。灯具应采用防瀑型。油处埋室内应采用防爆电器。
,其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
。
第九章消防给水
第一节一般规定
、水泵供水或消防水池供水等方式。当采用单一供水方式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混合供水方式。
、生活供水系统结合。当技术上不可能或经济上不合理时,可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
:
一、一个设备一次灭火的最大灭火水量;
二、一个建筑物一次灭火的最大灭火水量。
;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地下厂房、封闭厂房或坝内厂房的地面辅助生产建筑物,宜采用低压给水系统。
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管道压力,应保证当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布置在主厂房屋外其它任何建筑物最高处时,水枪充实水柱不得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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