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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讲座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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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钓鱼式执法
“钓鱼式执法”也被称作“倒钩(有倒刺的鱼钩)式执法”,前者更通俗,后者更形象。指的都是那种执法者与“钓钩”合谋设下圈套,然后诱民入罪分享不法利益的执法方式。“倒钩”一旦误吞,势必难以吐出。钓鱼式执法起源于唐太宗的垂纶式执法。
历史渊源
唐太宗即位之初,励精图治,整顿吏治,这其中一项重要工作是惩罚各级官吏贪污贿赂之风。但是,行贿受贿经常是天知、地知、你知、我知,不大容易发现。太宗把军事上的诱敌深入的策略用到行政管理领域,秘密派出亲信向那些看起来有受贿偏好的官员主动行贿。果然,尚书省辖下刑部有一个官员不知好歹,收了一匹绢。史书说太宗“大怒”,但他很可能是大喜:终于抓住一个典型,可以杀一儆百了。民部(就是户部,相当于财政部)尚书裴矩却站出来表示反对。他承认,这个倒霉的司门令史确实犯了受贿罪,应当遭到惩罚。但是,皇帝所采用的侦查方法本身就在诱惑他犯罪,实际上是陷人以罪。如果皇帝没有去试他,他很可能一辈子都不会犯罪。裴矩最后从政治理论的角度,给太宗的做法定性:“恐非导德齐礼之义”。 这是对孔子一段话的概述。孔子的原话见《论语·为政篇》:“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政府治理民众,如果只是利用各项规章制度和相关刑罚,那民众慑于制度、刑罚,也会约束自己不去犯法。但他们却未必知道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很可能没有羞恶感。在儒家看来,单纯信用刑罚,肯定无法维持长久的健全秩序。明智的统治者应当更进一步:自己严格约束自己,以身作则,而又给予社会自我治理以充分空间——礼的本质就是自治。那样,民众就会有道德感、是非感,就会更为自觉地约束自己,从而形成一种优良秩序。 按照裴矩的理解,太宗派人主动行贿,就是自己先做了不恰当的事情。毕竟,行贿本身就是违法的。用违法的方法去查处违法的行为,固然可以震慑官吏,却会让官吏们丧失是非感,因为主动行贿本身就以非为是。裴矩搬出孔老夫子,实际上等于宣告,太宗的做法违反儒家基本原则,违反当时的“宪法原则”。这让太宗没有办法作出反驳,只好从善如流。
钓鱼式执法合法否?
钓鱼执法激化社会矛盾
引发命案
上海奉贤一女协查员暗查黑车被刺身亡。2008年3月7日中午,黑车举报协查人员陈素军在头桥镇拦下一辆黑车,让司机将车开往早已埋伏好执法人员的修理厂,当黑车司机发现这是圈套时,他拒绝打开车门接受问讯,随后拿出刀具连刺女乘客,司机随后被警方控制,女乘客在送医院时死亡。被刺死的女乘客陈素军,事发时正在收集黑车非法载客的证据,而她被刺的地点,正是执法部门伏击黑车的地点。这是引诱式执法的悲剧。我们在对陈素军的牺牲表示同情的时候,更对这种执法方式深感忧虑。不妨换个角度想一下:如果黑车司机载的不是协查人员,而是普通乘客,结果也被执法人员查获,他会愤而怒刺执法者吗?暴力抗法自不可取,但布下诱饵,将对方引入设好的“套”中的执法方式,即便是对身无寸铁的普通市民来说,大多也很难接受。 (3月9日《东方早报》)
钓鱼执法合法性分析
一、违背了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二、违背了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违背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四、违背了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的观点
俞:第一个问题,主要是有的人背离党的宗旨,有一些不正之风,有一些党员斗志衰退,这都是不符合党的宗旨的行为。
第二个问题,就是依法治国的方略、宪法和法律至上的原则,这都是中央提的,我们恐怕有认识不足的问题。最明显是最近的所谓的“钓鱼事件”或者说“倒钩事件”。这种“钓鱼”式执法行为,不是一概都不能采取的,但是它是要在特定的范围和特定的授权下才能实施的。我们在某些打击犯罪的场合,也实施这一种办法。但是这种办法用在治理非法营运车辆的时候是错误的,这肯定是错误的。那么这个错误的原因是什么呢?不是某一个人突然想起来要采取这种办法,而是我们在这种执法中间实行的那个叫做有奖举报的制度。这种有奖举报的制度如果不加限制地使用,必然地会产生职业举报人,利用这种有奖举报的制度来挣钱。我们在实行这个有奖举报制度的时候,没有从法律的层面上,认真地加以审核,评估一下这种制度会导致什么样的局面。没有认真地加以审核,也没有加以很多约束性的条件,所以导致了这种事情的发生。这说明什么呢?说明法治观念的不强。它是一种制度性的措施的错误,说明我和我们的同志们法治意识淡薄。
曝光式执法
对曝光式执法的肯定评价
曝光执法不涉及侵犯隐私。如果私权利和公权力发生冲突时,私权利应该服从公权力。如果曝光执法后,能对酒驾起到震慑和纠正作用的话,说明这种方式就是合理的。目前,交管部门只曝光违章者的姓名,没有曝光其他个人隐私情况等。也就不存在侵犯个人隐私的问题。不会损害个人利益。
从利益权衡角度来说,被曝光的人,其行为是违法行为,触犯后应依据相关法规承担的后果,个人的隐私权不能遮盖任何公权力。比如刑事判决书都在网上公布,这里面已经不是个人隐私的问题了。交管部门公布内容不可能造成对个人社会评价的降低,没有造成其他损害结果。曝光可以起到警示作用
通过媒体曝光醉驾者具有正面意义,可以起到警示作用。曝光让醉驾者感到震撼是件好事,说明醉驾者还有自尊心,他们还在意自己在社会上的形象和声誉,有利于他们悔过自新。各地整治醉酒驾车可谓多管齐下,措施有高额罚款、吊扣驾照、行政拘留以及媒体曝光等,这些措施都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各地应当效仿南京的做法,不仅曝光醉酒驾车者名单,而且应当公布他们的单位和职务,从而形成交管、单位、家庭联合治理醉酒驾车的局面。
对曝光式执法的否定看法(续)
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合法行政是所有行政活动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行政活动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依法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除非获得授权,否则不得对此做出任何规定;在没有立法文件进行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从合法行政的角度来看,法无授权即禁止。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醉酒驾车者已被处以了拘留和罚款的处罚。而现在在法律上没有明确授权的公开曝光又给了醉酒驾车者当头一棒。这种做法,不啻于是法外加刑。 按照南京交管部门的说法,此种做法有先例不侵权,而且效果明显。的确,曝光酒驾者的做法在国内一些城市已有先例,福建甚至还公布过酒驾违法者的住址,但有先例并不能证明手段就没有瑕疵。先例并不能保证行为的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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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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