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里兰卡商标法和TRIPS协议的兼容性
Althaf Marsoof 斯里兰卡国家法律顾问,总检察长署
关于关税和贸易(GATT)自1948年以来的总协定的缔约国,斯里兰卡建立世界贸易组织(WTO)于1994年6月批准了“马拉喀什协定”,并成为其创始会员国之一。自那时以来,斯里兰卡已经争取到的地方性法规,使其符合世贸组织规定的标准。在知识产权(IP)的情况下,前1979年的知识产权守则是由2003年的“知识产权法”取代。特别是这项立法的变化,在斯里兰卡的义务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形成几个世贸组织协议涵盖之一,、斯里兰卡是其中重要的一部分。本文的目的是在评估的范围内,斯里兰卡商标法律是符合TRIPS协议所规定的标准。重点尤其是在收购方面,商标专用权的取消和这些权利的性质和范围。
关键词:商标,trips协议,巴黎公约,国内立法兼容性
知识产权(IP)与通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产生的世界贸易规则,这两者的结合被视为乌拉圭谈判的最杰出的成就之一,他们的产物就是于1994年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这个成就是独一无二的,因为在美国,几乎靠一己之力,相信超过100个国家,包括关税和贸易(关贸总协定)的总协定签订国,使其接受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条款(Drahos,1995年,第7页)。从那时起,许多人质疑贸易与知识产权的非法性,特别是从发展中国家的角度来看(Gutowski,1999年)。然而,现实是,任何国家想要争取获得由发达国家主导的全球贸易的好处,必须就地保护知识产权的最低标准是由TRIPS协定所规定。未能满足这些最低标准的外国投资,以符合TRIPS标准的其他司法管辖区的转移。这篇文章的目的是评估斯里兰卡商标法在trips协议兼容下的变化,以及在从三十年内乱中恢复过来的该国家的投资前景。
相容性评估
斯里兰卡商标的法律管辖现在发现主要是在2003年的“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 IP Act of2003.
,虽然斯里兰卡的普通法通过冒充普通法行动保护未注册商标,但是注册商标的法律发现仅仅是在2003年的知识产权法。
因此,必须以审查有关商标的知识产权法的核心条款开始分析。然而知识产权法第五部分专门处理商标保护,第六部分专门处理商标名称。所以讨论将集中在商标保护的两个方面,即收购和注销商标专用权,以及这些权利的性质和范围。
商标专用权的收购及取消
在斯里兰卡,商标专用权通过登记获得,该条款写在在知识产权法102(1)中就是表明“商标专用权通过登记受随后条文保护”。因此,在斯里兰卡商标专用权的收购中登记的过程是至关重要的。不像某些司法管辖区,如美国 In the United States, trademark rights mon law are obtained through adoption and use merce. Use is aprecondition for registr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see, section 1 of the Lanham Act; see also, Bouchoux (2009 ,) who suggests that“in most foreign countries,tradem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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