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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拘传
二、取保候审
三、监视居住
四、拘留
五、逮捕
案例:陈某,因与一宗抢劫案有重大的犯罪嫌疑,公安局经过侦查,掌握了大量证据,为防止陈某继续犯罪或者逃跑,公安局依法执行了逮捕措施。村民听到公安局要抓人,纷纷来到陈家围观。村民甲说:"公安局怎么动不动就抓人去坐牢啊?"村民乙答道:"这你就不懂了,公安机关只有行政处罚权,他们肯定是把他抓起来拘留了。"另一村民丙又说:"我说他们是把陈某收容审查,抓回去慢慢审。早知他是抢劫犯,我第一个把他捆起来,送到公安机关。""你怎能抓人呢?这是非法的。"丁应道。
问题:分析四位村民的观点。
第一节强制措施概述
一、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特点
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用的暂时限制或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法定强制方法。它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5种。特点:
1、适用主体:法定的专门机关
2、适用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内容:限制或剥夺对象的人身自由
4、性质:预防性措施,非惩戒性措施
5、强制措施是一种法定措施。
6、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性措施。
二、辩异
(一)强制措施与刑罚的区别
1、适用的目的不同
2、适用的对象不同
3、有权适用的机关不同
4、法律依据不同
5、适用的时间不同
6、稳定性不同
7、法律后果不同
(二)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
1、性质不同
2、适用对象不同
3、有权适用的机关不同
4、法律依据不同
5、稳定性不同
(三)强制措施与扭送
1、公民扭送
《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三、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必要性原则
3、相当性原则
4、变更性原则
四、适用强制措施应考虑的因素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否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可能性及可能性大小。
3、公安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调查情况和对案件证据的掌握情况。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
第二节拘传
案例:被告人王某,男,26岁,某厂工人。由于不满自己的妻子叶某生下一个女儿,经常对其打骂,终于叶某不堪忍受丈夫对自己的虐待和羞辱,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并判决双方离婚。区法院受理后,依法将起诉书副本送达了王某。王某恼羞成怒,更是变本加厉,无奈,叶某跑到法院寻求保护。承办此案的审判员谢某见状,十分气愤,于是,决定立即拘传王某,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发出警告。为此,谢填发了拘传票,由法警将王拘传到法院,然后关在法院
一、拘传的概念与特征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强制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方法。
1、拘传的适用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拘传的目的是强制到案接受讯问,拘传没有羁押的效力,讯问完毕后,应当立即将被拘传人放回。
3、经过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并不是拘传的必要条件。
二、拘传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拘传与传唤
1、传唤:是指公、检、法使用传票通知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的诉讼活动。
2、区别:
(1)适用的对象不同。
(2)强制力不同。拘传是一种强制措施,具有强制性,必要时可以使用械具,而传唤不是强制措施,要求被传唤者按指定的时间自行到达指定地点。
(二)拘传与“双规”
1、双规:根据1997年5月通过的《中华人们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变相拘禁。
2、区别
(1)性质不同。拘传是刑事强制措施,而“双规”是行政监察措施。
(2)实施主体不同。拘传可以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实施,而“双规”则是纪检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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