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粤高法[2012]235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关于规范执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召开了关于规范执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的座谈会。现将《关十规范执行迟廷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的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执行局。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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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十规范执行迟廷履行期间
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的会议纪要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一步规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的计算和执行,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行效率,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日前,省法院执行局招开了关于规范执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的座谈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关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的规定适用问题进行讨论,现纪要如下:
一、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9条的规定,在执行通知中,责令被执行人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申请执行人明确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二、。
申请执行人变更的,不影响被执行人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三、暂缓执行、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期间应当计算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申请执行人无正当理由申请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的,暂缓执行、中止执行期间停止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被执行人迟延履行债务,人民法院应自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期间届满次日起开始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有下判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自行为发生之日起停止计算相应债务的迟延履行利息:
(一)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
(二)被执行人以向法院交纳执行款或者公证提存等方式主动履行债务;
(三)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收入;
(四)人民法院作出的拍卖,变卖过户裁定或以物抵债裁定生效。
五、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对原判决执行的,和解期间应当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基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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