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临汾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办法
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全面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6〕33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制定了《临汾市全面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为落实好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尽快在我市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
(一)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制度体系,将我市现行的中学和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教师职务分为高级职务、中级职务和初级职务。
(二)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其职务等级是: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其中正高级和副高级为高级职务、中级为中级职务,助理和员级为初级职务。
(三)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务,与现行的中学和小学教师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职务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职务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职务对应三级教师。
(四)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名称为:山西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山西省中小学高级教师、山西省中小学一级教师、山西省中小学二级教师、山西省中小学三级教师。
(五)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过渡具体办法
(一)过渡范围
临汾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学研究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和校外教育机构中已取得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的在职人员。
(二)过渡办法
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已聘任的教师,按照原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
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被聘任的人员,其已经取得的任职资格依然有效,按照改革前后职称(职务)对应关系,可先过渡到相应的任职资格,。
(三)过渡程序
过渡工作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的领导下,由县(市、区)及所属中小学校(单位)统一组织办理。民办学校教师职称(职务)过渡按照学校所在地组织实施。过渡工作具体程序是:
。教师本人填写《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考核登记表》(以下简称过渡考核登记表)。
(单位)考核审查。学校根据岗位设置情况、人员聘用情况进行统一登记,并结合教师师德和教书育人实绩认真组织教师过渡考核。登记和考核结果在学校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填报《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过渡情况统计表)。
。按照隶属关系,各学校(单位)将过渡情况统计表、个人过渡考核登记表分别报所属市、县(市、区)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并由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审核后联合发文公布。过渡情况统计表和个人过渡考核登记表统一格式,实行全省统一编号(编号办法附后)。经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审核后联合发文公布。
。各学校(单位)过渡情况统计表(含电子版)逐级上报至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过渡考核登记表审核盖章后装入教师个人档案。
(四)过渡时间
2016年9月20日前个人申请、学校考核审查;10月下旬上报、审核、备案;11月上报归档。
三、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长期从教具有重大意义。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及中小学校务必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扎实做好过渡阶段的各项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市)要成立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选调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熟悉职称工作的同志具体负责,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保证过渡工作顺利开展。
(三)学习宣传政策。各县(区、市)、各学校要组织广大中小学教师认真学习全面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切实做好教师的思想工作,使广大教师充分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全面了解职称过渡的政策规定,积极主动地参与职称改革工作。
(四)严格审查资格。各县(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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