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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审批操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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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海域使用审批操作规范
一、事项名称、性质
(一)事项名称:海域使用审批
子项名称:

、转让、改变用途审批
(二)性质:其他行政权力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17条第1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5年12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第14条: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海域的,应当向海域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并提交申请书、海域使用论证材料、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资信证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材料。第17条:海域使用实行分级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用海,报国务院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下列项目用海:(一)填海5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二)围海5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三)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2006年10月13日国家海洋局国海发〔2006〕27号文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5条第1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核和报批。第15条:受理海域使用申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受理机关;有审批权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审核机关;受理机关和审核机关之间的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审查机关。第22条第2款:对符合条件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告知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6条: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准予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续期的海域使用金。
、转让、改变用途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7条: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变更海域使用权人的,需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海域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第28条:海域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前提下,报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2006年10月13日国家海洋局国海发〔2006〕27号文公布,自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5条第3款:批准用海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监管管理。第37条:海域使用权有出售、赠与、作价入股、交换等情形的,可以依法转让。第40条第1款: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转让申请材料后,十五日内予以批复。
三、受理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四、决定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用海请示文;
(二)《海域使用审批呈报表》或《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呈报表》;
(三)海域使用申请书(以招拍挂方式取得的项目不需提供);
(四)海籍调查表(需由县、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确认);
(五)海域使用测量报告书(需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出具);
(六)投资主管部门文件(审批制项目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制项目需提供项目核准批复;备案制项目需提供项目备案批复。以招拍挂方式取得的项目不需提供);
(七)北部湾办出具的意见(列入沿海岸线使用前置审核范围的,需出具自治区北部湾办的审核意见;暂不列入岸线使用前置审核范围的,需出具市级北部湾办的审核意见);
(八)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意见;
(九)相关主管部门文件(港口码头项目需出具交通航运管理部门意见;涉及使用红树林海域的项目需提供该海域红树林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自然保护区内开发项目提交保护区主管部门的许可文件;其他);
(十)申请海域坐标图(包括总平面布置图、界址图、用海现状图、用海位置图等相关图件材料,应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出具,彩色打印原件,图幅规格需符合国家海洋局的最新格式要求。)
(十一)申请人对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的承诺书(加盖公章);
(十二)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报告、规划设计要点(以申请批准取得的项目不需要提供);
(十三)海域出让后的使用状况监视、监测方案(以申请批准取得的项目不需要提供);
(十四)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书面材料(包含: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专家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复核意见,需附专家评审意见及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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