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
目录
一、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 2
二、财政部门和银行办理外债登记 5
三、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开立、关闭外债账户 6
四、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提款备案 7
五、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备案 8
六、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结汇 9
七、外债注销登记 10
八、境内企业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11
九、金融机构为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款办理结汇或购汇 12
十、非银行债务人办理担保费对外支付 13
十一、对外处置不良资产涉及的外汇收支和汇兑核准 14
十二、不良资产境外投资者备案登记和购付汇核准 15
十三、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资金类划转外债提款 17
一、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号)
2.《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 年公布)
3.《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第一批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单的通知》(汇综发[2007]130 号)
审核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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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为外文的应另附合同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
、营业执照和外方股东资本金到位证明材料等文件,中资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外债主管部门批准其对外借款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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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原则
、银行以外的其他境内债务人(以下简称“非银行债务人”),应当在外债合同签约后 15 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后,外汇局应发给债务人加盖资本项目业务印章的《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
:(1)除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短期外债余额和中长期外债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投资总额与其注册资本的差额(以下简称“投注差”)。外保内贷项下担保人发生履约后形成的境内机构对外债务,按短期外债纳入“投注差”控制。(2)外商投资企业首次借用外债之前,其外方股东至少已经完成第一期资本金的缴付。(3)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时,其外方股东应当缴付的资本符合出资合同或企业章程约定的期限、比例或金额要求。(4)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可借用外债额度等于外方股东资本金到位比例乘以“投注差”。
,或借用新的中长期外债偿还过去借用的中长期和短期外债时,在不增加该企业现有外债本金余额和不办理结汇的前提下,不重复占用外商投资企业的“投注差”。
:注册资本不低于 3000 万美元的,其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的 4 倍;注册资本不低于 1 亿美元的,其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成本的6倍。
,应根据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提供的上年度经审计的报表,计算出上年度末风险资产总额(A),再计算净资产的10倍(B),然后将(B-A)作为新年度期间该公司可新借外债的余额的最高限额。借用外债形成的资产全部计算为风险资产。
:(1)对 2007 年 6 月 1 日以后(含)取得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且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不予
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2)对 2007 年 6 月 1 日以前(不含)成立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可在原“投注差”范围内按相关规定举借外债;增资后“投注差”小于其增资前“投注差”的,以增资后“投注差”为准。(3)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未全部缴付的,或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 35%的,不得借用外债,外汇局不予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
,除另有规定外,其举借外债参照境内中资企业举借外债的规定办理:(1)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 25%的境内企业;(2)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相等的外商投资企业;(3)外国投资者比例不低于 25%,但未明确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局应按照规定出具外债登记证明文件。
审核要素
、齐备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审核申请书和《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等填写的内容是否与借款合同内容一致。
、币种、金额、期限、利率、借款用途和适用法律等主要条款。
,其对外借款需要事前批准或纳入指标管理的,应审查借款合同条款与批准文件内容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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