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商务厅
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农业(农机)局、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
各地实施《江西省2015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赣农计字〔2015〕23号)以来,认真组织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积极摸索积累了工作经验,取得了试点工作成效,为全面实施农机报废更新工作打好了基础。为强化绿色发展理念,加快老旧农机淘汰工作,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和节能减排,进一步规范做好全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对实施方案进行了调整。现将《江西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赣农计字〔2015〕23号文同时废止。
江西省农业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商务厅
2017年6月13日
江西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推动农机节能减排,减少农机事故隐患,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2〕133)(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试点工作实践,对原方案修订调整后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农民自愿、国家扶持、方便高效、促进更新”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农机及时报废更新和升级换代,加快节能环保、先进适用、安全可靠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从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安排资金,对农民自愿报废淘汰老旧农机且购买新农机的给予适当补助。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以进一步扩大财政补贴政策效应,提高全省农业机械化水平。
二、实施范围
在全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县(市、区)范围内启动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
三、补贴对象
符合要求的辖区内依法报废旧机的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并按规定购置新机的,可申请享受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四、报废条件
已在当地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登记,且符合报废条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申请办理报废手续:
1、小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0年、大中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5年、履带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2年、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12年;
2、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3、预计大修费用大于同类新产品价格50%的;
4、未达报废年限,但技术状况差且无配件来源的;
5、国家明令淘汰的。
申请报废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必须基本完整,发动机、方向机(轮式机械)、车架总成、变速箱、前后桥(或车桥)等主要零部件(手扶拖拉机为发动机及支架、变速箱、扶手把)齐全。严重残缺,改装、拼装或来历不明机具不予受理。
五、补贴标准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额按报废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机型和类别确定,具体补贴标准如下表:
1、拖拉机
机型
类别
补贴额(元)
手扶拖拉机
皮带传动
500
直联传动
800
轮式拖拉机
20马力以下
1000
20-50马力(含)
2500
50-80马力(含)
5000
80-100马力(含)
8000
100马力以上
11000
履带式拖拉机
10000
2、联合收割机
机型
类别
补贴额(元)
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1kg/s(含)
3000
喂入量1-3kg/s(含)
5000
喂入量3-4kg/s(含)
7000
喂入量4kg/s以上
10000
自走式半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3行,35马力(含)以上
6000
4行(含)以上,35马力(含)以上
16000
六、农机回收单位的确定
具备相应的拆解人员、拆解设备等条件的二级以上农机维修点或汽车报废回收企业可申请《江西省报废农机回收企业》资质。申请单位根据《江西省报废农机回收企业认定规定》(见附件1)到当地县级农机、商务部门申请,并由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在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县级农机、商务部门予以认定并颁发《江西省报废农机回收企业认定书》,并抄送设区市、省级农机和商务主管部门。
为了方便农民就近报废农机具,县(市、区)原则上应有一个报废农机定点回收单位。个别县(市、区)确定报废农机定点回收单位有困难的,可以向设区市农机和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农机和商务主管部门在本市范围内确定一个报废农机定点回收单位,在县(市、区)农机和商务主管部门监管下设点开展业务。
七、操作程序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操作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一)报废
。旧机具所有人携带身份证明和行驶证或机具来历证明(身份证明和机具来历证明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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