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办法
创建文明单位,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有机结合落实到基层的有效形式也是创建文明城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为了进一步推动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在全社会广泛深入开展,加强对全市文明单位的管理,充分发挥文明单位的示范带动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文明单位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都取得显著成效,由党委、政府或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授予的综合性集体荣誉称号。
第二条 文明单位分为国家级,市级、市级标兵,区县(市)级和委(局)级,分别由同级党委、政府或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批准命名。全国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由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批准命名。
第三条 全市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行业、街道、社区(小区)和农村的村、镇,均属创建范围,都应通过自建或各类共建活动,争创文明单位。
第四条 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围绕经济中心,服务工作大局,以培育“四有”公民为核心,坚持“重在建设、贵在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开展创建活动,提高干部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弘扬民族精神,倡导社会新风,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第五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把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作为本地区、本单位建设和发展的基本任务,加强领导,广泛发动和组织群众参与,并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有效措施,保证创建活动落到实处。
第六条 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做好工作。新闻单位要加强宣传报道。
第二章 文明单位、文明村镇评选条件
第七条 文明单位条件
(一)组织领导有力,创建工作扎实。单位党组织能够认真学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规划周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勤政廉政,以身作则,在创建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单位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全体员工普遍参与创建活动,积极开展军民共建、拥军优属活动,热心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努力为当地文明创建工作作出贡献。
(二)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积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二十字”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人人皆知,人人皆行。突出抓好诚信建设,坚决防止不守信用行为。高度重视对青年职工、青少年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
(三)学习风气浓厚,文体卫生先进。坚持对干部职工进行科学文化知识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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