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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切实加强餐饮等行业燃气经营使用安全管理,有效防范事故发生,全面做好我镇餐饮等行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2年12月底,力争全镇餐饮等行业经营使用燃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使用燃气的工贸企业、燃气经营企业的仓储场所、带有经营性质的所有餐饮场所以及企业、机关单位食堂等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场所,全部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二、职责分工
镇规建办:负责全面统筹推进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工作,定期通报和督查检查进展情况,推动工作落实。负责向供气站、液化气经营储存等范围内的企业印发《关于
餐饮等行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告知书》(见附件,以下简称《告知书》),宣传发动并督促其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协调上级燃气管理部门开展日常检查,督促燃气供应企业,开展定期服务检查和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安装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并对未按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燃气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停止供气。
镇安委办[镇应急管理中心(安全)]:负责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工作的综合协调,会同镇规建办适时组织召开推进会,协调解决难点问题。起草《告知书》。
负责向危险化学品、工矿行业生产过程使用燃气和有食堂的企业印发《告知书》,宣传发动并督促其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对镇有关职能部门和村居责令改正后仍然不按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镇经发办:负责向各类餐饮商户印发《告知书》,宣传发动并组织餐饮商户按照有关要求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督促其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保障报警装置正常使用,主动消除隐患。
镇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加强对燃气燃烧器具、软管、减压阀、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产品的监管,坚决杜绝“三无”和假冒伪劣产品在全镇范围的流通。加强气瓶溯源管理。
镇社事办:负责向职责范围内的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养老和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印发《告知书》,宣传发动并督促使用燃气的食堂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镇经发中心(镇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向租赁镇集体资产,使用燃气的商户印发《告知书》,宣传发动并督促商户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xx公司:负责工业园区内企业、小园区用气餐饮单位(食堂)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工作,组织开展排查摸底、宣传动员,对未按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上报。
各村居:负责各自区域内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工作,组织开展排查摸底、宣传动员,对未按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上报。
三、工作步骤和要求
(一)宣传发动阶段(即日起)。各职能部门和各村居充分运用本级各类媒体平台、辖区商户微信群等,广泛发布《告知书》。在辖区公共宣传栏、告知书栏张贴《告知书》,告知燃气泄漏的危害性和推广使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重要性,使群众了解并支持推广工作。结合宣传工作,进一步摸排本辖区、本领域内餐饮等行业的经营使用燃气情况,做好登记建账工作,做到全覆盖、无遗漏、底数清、情况明。
(二)安装检查阶段(8月10日至9月30日)。各职能部门督促指导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家用和小型餐饮厨房用燃气报警器及传感器》(GB/T34004—2017)和《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146—2011)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主动购买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督促做好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的维护、更新,全环节消除燃气安全隐患。各有关部门组织对本辖区、本领域使用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专项检查,监督其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建立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情况台账。
(三)整治提升阶段(10月1日至12月31日)。对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镇规建办依照《XX市燃气管理条例》督促燃气经营企业不予供气。对逾期仍未安装的,由镇应急管理中心(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进行处罚。
各职能部门针对本部门对应领域内使用燃气的经营单位开展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专项检查。对已经安装的要全面检查使用状况,报警装置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产品质量可靠,坚决杜绝安装“三无”和假冒伪劣产品,切实保障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能够正常使用。
各职能部门要对应上级业务和指导部门,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做到业务工作和安全生产同时抓。各项具体工作要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各村居要严格履行属地管理原则,紧盯辖区重点隐患和风险,当好“吹哨人”。
附件:关于餐饮等行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告知书
关于餐饮等行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告知书
XX镇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单位:
燃气安全与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是关系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近年来全国燃气爆炸事故频发,2021年上半年,国内发生燃气事故544起,造成71人死亡,412人受伤,教训十分惨痛。为深刻吸取湖北十堰“6·13”、辽宁大连“9·10”、辽宁沈阳“10·21”等燃气爆炸事故教训,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要求,为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产经营单位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现就我镇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作如下告知书:
一、安装对象:全镇餐饮等行业经营使用燃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使用燃气的工贸企业、燃气经营企业的仓储场所、带有经营性质的所有餐饮场所以及企业、食堂等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场所。
二、报警装置的选型和安装技术要求:《GB/T34004—2017家用和小型餐饮厨房用燃气报警器及传感器》和《CJJT146—2011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三、安装方式:联系供气企业进行技术指导,使用单位自行选购并选择安装单位,安装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厂商应具有相应资质,安装单位应具备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
四、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伍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伍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防范商业场所重大燃气事故的发生需要大家的共同配合,为进一步确保用气安全,请及时咨询供气单位,尽快按要求在用气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定期维护检测,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的安全用气环境。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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