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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曲靖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曲靖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保证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例,结合曲靖市实际,按照动工一批、批准一批、论证一批、规划一批,力求每年可以实施一批、上报一批、充分一批的思路,拟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重点建设项目、规划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
(以下统称“市重点项目”)确实定和管理。
第三条市重点项目确实定,除应切合国家法律法例和产业政策外,还应切合下列原则:
(一)对本市公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
(二)城市基础设备、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要项目;
(三)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产业关系度大、能带动产业构造调整和升级的重要项目;
(四)农林水利、资源开发、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的重要项目;
(五)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的重要项目;
(六)利用外资的重要项目;
(七)现代物流设备建设的重要项目;
(八)国家、省、市在我市的重点项目。
第四条切合本办法第三条,当年可动工建设的,确定为重点建设项目;不具备动工条件的,确定为重点前期项目。
第五条市固定财产投资暨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项目办”),负责全市重点项目的综合协调解管理。凡进入项目库的项目,有关县(市)区、市级主管部门要确定一名领导亲自抓,落实专人负责,保证项目工作进度。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重点项目的指导、管理、监察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有关县(市)区政府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重点项目的建设规模和合理工期,负责协调服务和情况追踪等有关工作。
第二章报审程序
第七条市重点项目每年确定一次,按下列程序申报:
(一)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发展计划部门,按照项目的隶
属关系,将本部门、本地域切合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的项目进行汇总,
于每年12月30日前上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应科室,剖析筛选后向重
点项目办申报下一年度的市重点项目计划。
(二)无主管部门的非政府投资项目,切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
业主可自发报送到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主管科室,再由有关科室向重点项
目办申请下一年度的市重点项目计划。
(三)对关系本市公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府投资项目,未申报的,
市重点项目办可直采取入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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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新申报的市重点项目,在报送规定计划表格的同时,还应附下列书面材料:
(一)项目的立项、可研、初设(或概算)审批或批准、备案文件。
(二)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本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
(三)项目规划、土地、水资源、林业、环保及其他外部条件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
第九条市重点项目办对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和项目业主报
送的项目,按本办法第三条的原则进行汇总、筛选,征求有关部门建议,
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年度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和计划。
第十条市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按照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进行编制。重点建设项目分竣工投产、续建和新动工三大类。
第十一条市重点项目名单和计划,报经市政府或市投资暨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执行。
第十二条申请列入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由市重点项目办在征求有关部门建议后,按照国家和省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汇总申报。
第三章重点前期项目的管理
第十三条市重点项目办成立全市重要项目储备库,将未来2—5
年的拟建项目纳入储备库,进行动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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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重点前期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概算)以及规划、土地、环保、建设等前期工作,必须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和办理。
第十五条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重点前期项目的筛选、申报和落实外部条件等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向市重点项目办通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市重点项目办负责追踪重点前期项目,参与预可研、可研、初设(或概算)等评审活动,实时掌握项目情况,协调停决有关问题。
第十七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负责对重点前期项目提供政策咨询、业务指导,在审批、报建等环节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十八条重点前期项目在其初步设计获批准后应列入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章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十九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由项目
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对项目的资本、工期、质量、安全等进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主管部门、县(市)区统计部门和重点项目业主,须严格执行重点项目统计制度,重点项目月报制度。在规准时间内,实时正确地向市统计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发改部门)报送重点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投资达成情况和建设资本到位情况等项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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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重点建设项目业主可向市重点项目办反应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市重点项目办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协调或报请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第二十二条市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政府投资项目,除严格执行曲靖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恪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资本金制、工程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等有关规定;
(二)项目的勘探、设计、监理、施工、重要设备和材料采买,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市有关规定,仔细执行招标批准、审查、备案等手续,依法开展招标活动,择优选定中标单位,中标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义务,达成中标项目,不得非法分包、转包工程;
(三)项目业主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额进行建设,严禁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规模;
(四)项目的建设资本应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或挪用;
(五)项目业主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建成后,应向市审计部门申请竣工决算审计,市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资本使用和决算进行审计监察,有关审计情况应实时通告市重点项目办和项目主管部门;
(六)项目竣工查收合格后,通过一段时间的营运,项目业主应形成项目的后评论报告,报送市重点项目办和项目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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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项目业主应主动接受和配合国家、省、市的稽查、督查、检查、审计等监监工作,真切反应和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
第五章查核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市重点项目办按要求落实市重点项目的年度查核目标任务及奖惩治法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对违犯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截留或挪用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建设资本的单位和个人,由审计机关、财政机关追还被挪用、截留的资本,予以通告批评,并提请行政监察部门依法赐予行政处分。
组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违犯国家、省、市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由市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察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六条因故弄玄虚、管理不善造成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延误工期、质量劣质、严重超概、损失浪费严重和重要安全事故的,由计划
主管部门予以通告批评,并提请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赐予行政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承担重点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供给等单位,有违犯国家、省、市和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重要损失或影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例、规章、文件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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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搅乱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秩序,致使其不能正常进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条例》的规定赐予处
罚;组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犯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市重点项目,市政府将取消其重点项目资格,享受的优惠政策相应取消。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国家、省在本市的重点项目按照国家、省对重点建设
项目的管理规定执行,同时享受市重点项目的优惠政策和服务。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内容总结
(1)曲靖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保证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例,结合曲靖市实际,按照动工一批、批准一批、论证一批、规划一批,力求每年可以实施一批、上报一批、充分一批的思路,拟订本办法
(2)(四)农林水利、资源开发、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的重要项目
(3)(五)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的重要项目
曲靖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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