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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所讨论的国家和地区中一般均未明确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只有德国对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即规定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在800马克以上。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23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作为会计准则,我们认为给出肯定的价值标准太主观,而且由于企业的详细状况存在很大差异,也不宜对全部企业规定一个统一的价值标准。因此我们提出固定资产应是价值较高的资产。
国际会计准则将其作为固定资产处理,并要求提取折旧将其有关费用在使用期内系统摊销。固定资产准则(草案)接受了这种做法。
、工具等是否应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对于模具、工具等,国际会计准则将其归并为一个总额,按总金额作为固定资产进展核算。我国目前会计实务中,对于施工企业中的模板、档板、染料等,作为周转材料进展核算和治理;对于工具、治理用具、玻璃器皿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则作为低值易耗品进展核算和治理。对此,在固定资产准则中,是否应保存我国现行的做法。
国际会计准则允许固定资产在初次计量后,允许以重估价入帐。我国现行制度中,除依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根本是以历史本钱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根底。固定资产准则仍维持我国现行实务中的做法,采纳历史本钱计价。
在我国,目前对于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或不需用的固定资产,规定不计提折旧。
,假如要求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折旧方法定期进展检查,对于检查中发觉需要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或使用方法作出转变时,应如何进展处理。
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在以下状况下,说明其已经发生减值:(1)资产市价大幅下跌;(2)企业经营环境,如技术环境、市场环境、经济环境和法律环境,或资产营销市场发生或将发生重大不利影响;(3)同期市场利率大幅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可收回金额的折现率;(4)有证据说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发生物理损坏;(5)资产估计使用方式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例如企业处于重组或非持续经营状态、提前处置资产等;(6)资产带来的经济效益已经或将要低于原预期;(7)获得、经营或维护资产发生的现金大大高于预期;(8)资产所带来的现金流或经济效益低于原预期值;(9)其他有可能说明资产已发生减值的状况。国际会计准则是否适合我国状况,是否还有其他说明固定资产减值的迹象。
国际会计准则要求披露以下与固定资产有关事项:(1)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计价方法和折旧方法;(2)各类固定资产的估计使用年限、估计净残值和折旧率;(3)本期在建工程转入、出售、置换、抵押和担保的有关状况;(4)企业应列示固定资产调整表,对当期增加及削减的固定资产状况进展说明,包括期末和期初各类固定资产总帐面金额及总累计折旧以及各类扩建、处置、重估及其他调整工程的金额;(5)在本期内对价值标准、使用年限和折旧率进展过调整的固定资产,应说明调整的状况及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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