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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有追索权明保理合同.docx


文档分类:管理/人力资源 | 页数:约5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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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重要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
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授权;
二、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国控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责任、以及加黑字体部分的内容;
三、贵公司及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约定;
四、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及时向国控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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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
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年月日在天津市空港区滨海新区签订。
保理商:国控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
保理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甲方是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商业保理公司,依法可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和信用风险担保等综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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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服务(简称“保理服务”);
2、乙方是一家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卖方已经或将不时与买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向买方销售货物/提供服务(以下称该等合同及其任何补充或修改文件为“基础交易合同”),,并由此形成基础交易合同项下对买方的应收账款;现其因经营需要,有意接受甲方所提供的保理服务,愿意将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乙方已向甲方提交《保理业务申请书》和《应收账款转让明细表》;
3、甲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受让应收账款并向卖方提供商业保理服务。
为进一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根据等协商,特达成以下约定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词汇具有如下明确定义与解释,本合同未做特别解释的专业术语,可参照国家法律规定或者保理(factoring)的国际惯例(GRIF规则)予以解释:
1、保理商:即应收账款债权受让人,在本合同中指“甲方”。
2、卖方:即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人,是基础交易合同之保理申请人,出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方,在本合同中指“乙方”。
3、买方:即基础交易合同之债务人、接受服务方、或其他基础交易合同项下应向保理申请人支付应收账款的付款人。
4、基础交易合同:是指保理申请人向债务人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而签署的所有合同的总称,或其中的任何一份合同(根据该基础交易合同的约定,保理申请人享有要求债务人到期支付应收账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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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商业保理服务:是指根据卖方申请,保理商受让卖方与买方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由保理商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等多项或单项功能综合性商贸服务,但保理商不承担债务人的信用风险。
6、有追索权保理:是指保理商根据本合同约定向卖方提供商业保理服务后,买方无论何种原因到期不付款时,保理商均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卖方进行追索,要求卖方退还保理商已经支付的保理融资本金并支付欠付利息和管理费等,并要求卖方回购相应的应收账款。
7、明保理业务:指甲方受让乙方的应收账款时,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买方。
8、保理商同意受让审核意见书:本合同必要之附件,详载基础交易合同项下债务人基本信息、付款期限、交易商品,以及本合同项下保理业务应收账款金额、保理融资额度、保理融资金额、利率、管理费、融资到期日等基础信息,是甲方同意续作保理业务的文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单据:指基于卖方与买方之间的基础交易合同,并为履行该基础交易合同之目的,表明基础交易合同项下买卖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符合本合同项下保理服务的办理条件的各种交易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基础交易合同、商业发票(如增值税发票)、发货凭证、验货凭证、对账单以及其他在履行基础交易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应收账款证明。本合同履行中,卖方所应提供的单据范围以保理商书面文件列明的为准,保理商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及时提供,若有异议或者无法提供则应书面通知保理商。
10、商业发票:在应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交易项下,即指增值税发票。无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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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税发票的交易项下,则是指其它符合行业惯例或买卖双方交易习惯的商业发票。
11、应收账款:指基础交易合同项下,卖方与保理商基于真实交易的基础上,卖方依据基础交易合同的约定,享有的向保理商以人民币计价的付款请求权(债权),以及与该债权相关的权利和利益。
12、应收账款账期:是指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基础交易合同或发票上所载明的应收账款付款期限。
13、应收账款付款日:指依据卖方与买方签订的基础交易合同的约定,债务人向卖方支付款项的特定日期,或者根据卖方与买方在对账文件中所确定的付款日期。(备注:如果债务人在同一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系分期履行的,则该基础交易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到期日按各期应收账款的最晚付款日分别计算。)
14、应收账款净额:指卖方依基础交易合同约定向买方收取的扣除预付款、已付款、佣金、现金折扣、销售折让以及单独计价且基础交易合同中以满足服务为条件的服务性收费等或有事项后的款项净额,即应收账款转让时,买方尚应支付给卖方的应收账款金额。
15、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指卖方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按照保理商认可的文件形式以及送达方式而通知基础交易合同债务人的行为。
16、宽限期:指保理商可以容忍的应收账款付款到期日(即应收账款付款日)后的延迟期间,宽限期内,保理商继续向买方催讨。
宽限期届满后,保理商有权立即向卖方进行追索,要求卖方按照本合同的要求支付回购价款,并且在卖方付清后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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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应收账款融资:又称为“保理融资”,指根据卖方申请,保理商受让卖方在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按照保理商核定的比例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前预先向卖方支付的一定金额价款。该融资款属于预付款性质(advancepayment),并非应收账款转让对价价款。保理商在买方到期付款后与卖方进行应收账款的结算。
18、应收账款管理:又称“分户账管理”,是指保理商受让应收账款之后,建立台账,对每笔应收账款的形成、到账、逾期等情况及时进行统计、分析管理。
19、应收账款催收:指保理商受让应收账款之后,作为债权人,在应收账款到期前、到期后,采取电话、邮件、上门等合法手段对买方进行催收,要求其及时支付到期的应收账款。
20、应收账款逾期:指本合同项下每笔应收账款到期,买方仍未足额付款。
21、保理融资利息:卖方因在应收账款到期前使用保理商预先支付的款项(保理融资)而应支付给保理商的报酬。本合同中利息是保理融资利息、逾期利息、罚息的统称。
22、保理管理费:指保理商为卖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保理服务而向卖方收取的各项管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理手续费、单据处理费等等。
23、比例预付支付方式保理融资:是指以保理商受让的交易合同项下应收账款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保理融资本金金额,保理商在受让应收账款时按保理融资本金金额向卖方预支付转让价款,并在收回保理融资本金时收取相应利息的方式。保理融资本金金额=应收账款金额×融资比例;利息=保理融资本金金额×利率×融资期限。
23、保理融资余额:是指任一指定时刻,就交易合同项下保理商已受让的全部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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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商在各保理融资方式下保理融资本金金额之和扣除届时已获受偿的保理融资本金金额。前述受偿包括买方支付应收账款、卖方因回购而偿还或按本合同约定主动偿还的保理融资本金。
24、保理融资额度余额:循环保理融资额度项下,是指保理融资额度扣减保理融资余额后的金额;一次性保理融资额度项下,是指保理融资额度扣减保理商已为卖方办理的保理融资本金金额之和后的金额。
25、间接付款:即本合同项下办理保理业务后,买方未向本合同约定的保理专户付款,而向卖方直接付款或通过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支票等方式支付应收账款的情形。
26、追索权:分为对卖方的追索权和对基础交易合同买方的追索权。
对卖方的追索权,是指保理商对卖方应收账款提供保理融资后,无论什么原因,导致保理商在应收账款到期后且宽限期届满时,买方未足额支付应收账款的,保理商有权立即要求卖方回购应收账款,退还保理融资本金并支付欠付的利息、管理费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卖方必须无条件予以配合。
同时,在卖方根据本合同约定付清全部款项前,保理商仍然为应收账款的债权人,保理商有权向买方进行催讨,要求买方立即支付全部应收账款。
保理商有权同时起诉买方和卖方,要求买方立即支付全部应收账款,同事,卖方应在保理商未受清偿的保理融资本金、利息、管理费及相关费用范围内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27、应收账款回购:指在本合同约定的回购情形发生时,保理商有权向卖方进行追索,要求卖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回购价款(保理商支付的融资款本金余额、未付利息、未付管理费等),保理商在足额收到卖方支付的回购价款后,将已经受让的应收账款回购给卖方的行为,由卖方行使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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