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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怡伟[关键词]犯罪;被害;预防
受历史条件的局限,人类无法根除犯罪,只能采取各种措施来预防犯罪。多数犯罪中同时存在犯罪人和被害人,仅从此方面看预防犯罪就包含了预防人犯罪和人被害。后者又称被害预防,是预防体系下的组成部分,对减少和预防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一、犯罪预防的认识
(一)犯罪预防的概念和内容
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同国家和阶级共生共灭,在现有的历史条件下要消灭犯罪,即社会要达到一种无阶级状态的可能几乎为零。所以,无论是刑事法学、犯罪学还是监狱学的本质的目标和存在价值都在于:预防犯罪,也称犯罪预防,即减少犯罪率,将这种特殊行为对社会的损害程度降到最低。
(二)犯罪预防与被害预防的关系
犯罪预防的理论研究已有了悠久的历史,仅从“人”的角度来说,传统学说以犯罪人和潜在犯罪人为中心,往往忽视了犯罪的另一重要因素――被害人。自20世纪40年代,对被害人的研究逐渐向专门化发展。以被害人为视角研究犯罪预防,称为被害预防,主要指潜在被害人及已然被害人从被害现象发生的危险性、倾向性趋势状况出发,为避免被害原因出现,防止和减少初次被害或继续被害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及形成的有效保护机制的过程。
被害预防与犯罪预防二者的关系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首先,二者预防的总体目标和根本目的是一致的。两者都是为了有效防止和减少犯罪与犯罪被害发生,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安全。广义的犯罪预防,包含着犯罪被害预防。以往,由于人们强调犯罪预防,犯罪被害人学尚未创立,所以犯罪被害预防曾被忽略,在预防体系中也没有占重要地位。实际上,不管人们是否意识到,犯罪被害预防在犯罪预防中都占有一定的地位。
其次,二者也存在着差别。犯罪被害预防侧重对潜在犯罪被害人、已然性犯罪被害人进行研究;犯罪预防则是对重复性犯罪人、重新犯罪人的犯罪倾向性及其行为进行预防,这反映二者的着眼点不同。二者的直接目的、采取的方法、措施和手段也不同。犯罪被害预防的直接目的是保护各种被害人,主要是通过传媒、专门人员帮助和被害预防主体自身培训等方法,促其提高防范意识、自保意识,采取积极预防措施;犯罪预防是为了防止犯罪人的犯意形成,阻止犯罪人重新犯罪,通过帮教、打击、改造、动员社会一切力量,进行综合治理。
二、被害预防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一)被害预防的必要性
任何一种犯罪都必然侵害一定的社会利益,都可能有实际的受害者。被害人减少和被害机会减少就会在实际上导致犯罪减少,从而实现犯罪预防的根本目标。虽然被害如同犯罪一样不能完全消除,但我们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抑制、减少各种易致被害因素,减少被害机会。因此,被害预防有其充分的必要性。
,预防犯罪是一个庞大的系统体系,同时包含了犯罪预防和被害预防。在“轻视被害人防范的可能性,特别是忽视它,这标志着同犯罪的斗争只做了一半的工作”。因此,在预防犯罪的问题上,在从导致犯罪产生的因素方面着手预防的同时,还应该重视从被害人的被害性和易感性上进行研究,提出预防犯罪的有效对策。
,从被害人的角度来说,其行为本身可能成为诱发犯罪发生的原因。犯罪的发生不仅仅是罪犯在演独角戏,很多情况下被害人有意无意地促进了犯罪的发生,或者为罪犯的犯罪行为创造了条件,所以很有必要从被害人方面来着手预防、减少犯罪的发生。
,体现了国家和公民的真实关系,彰显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终极关怀。是否重视被害预防,实际上反映着统治者的基本价值取向,反映着一个国家对待公民的态度。被害预防立足于对个人基本权利的保护,注重的是被害人和潜在被害人。国家关心的是每个公民怎样才能不受犯罪的侵害,是重视、尊重人权的直接表现。
(二)被害预防的可能性
被害预防不仅是必要的,而且还是可能的:
首先,在犯罪场的理论中,潜在的犯罪人必须与一定的环境条件相结合形成“犯罪场”,才能实施犯罪,成为一个现实存在的犯罪人。其中环境条件又包括时间因素、地点因素、犯罪的侵害对象因素、社会控制疏漏因素等方面。研究发现,大多数案件中,被害人完全可以避免进入或完全可以不“创造”犯罪所需要的特定时空环境,更可以从自身的易感性、受害性方面着手消除犯罪的诱导因素。
其次,犯罪行为本身表现为主体对客体的侵犯,其本质属性在于对社会的公共利益或个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权益的不法侵害,即对国家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所以犯罪行为的实施必然要与犯罪的这些特定侵害对象发生直接的关系。多数犯罪中,犯罪对象首先要现实存在,并且其显现出的因素还要有利于,或者至少不阻碍犯罪行为的实施,然后才能有可能有犯罪的发生。在理论研究过程中,国内外许多学者也都强调了被害人方面在犯罪发生过程中的“积极”作用。因此,从被害人方面着手去防止犯罪的发生是完全有可能的。
三、被害预防措施的几点建议
(一)培养并提高被害人的自身认识
首先,使公民认识到犯罪存在的必然性,培养公民的防害意识。犯罪现象是人类社会不可避免的现象,在一定的时期内,国家和社会不可能铲除犯罪。只能调整政治、社会、经济关系,缓解社会矛盾,以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将犯罪控制在最低限度内。而被害人在很多情况下为犯罪的发生创造了某种条件。因此,对于每一个公民来说应当认识到犯罪是必然存在的,增强防害意识,消除自身被害的隐患,防止犯罪行为侵害自己。
其次,要强化公民的防害意识。在一个社会里,不稳定的因素的存在是正常的,有一定数量的犯罪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许多人存在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认为洁身自好,犯罪与自己无关,自己不会成为犯罪行为的被害者,放松了警惕性。而正是这种缺乏被害的意识,给犯罪者提供了实施犯罪的机会和条件。预防被害就是要减少、消除犯罪发生的内外部因素和条件,积极主动地为犯罪制造障碍。对我们每一个人来说,凡罪犯分子加害于我们的犯罪行为的难度越大,我们自身被害的可能性就越小。如果这种犯罪的障碍使得犯罪行为不可能实施,则我们就不可能被害。因此,每个公民都应该强化自身的防害意识,自觉消除、减少可能使自己被害的因素和条件,避免犯罪的发生。
(二)社会要加强被害预防的方法教育
国家应该提倡对被害问题进行研究,并且创造条件通过有效的方式加大宣传力度,让普通公民都明白,犯罪不仅有潜在的犯罪人单方面构成因素,而且要有特定的时空条件,使得犯罪分子找寻到易于侵害的对象,犯罪才可能转变为现实。因此使公众明白预防犯罪的各种有效途径,并在生活中有意调整自己的言行举止以防被害。
(三)增强公民被害的过错责任感,建立被害人过错责任机制
首先,要增强被害人对自身过错的认识。面对各类犯罪行为,人们往往只注重对犯罪人的谴责和批评,而对于被害人则送去无限的同情与关爱。对完全无过错的被害人,给以更多的关心和帮助是无可非议的。但正如前文所述,有些犯罪是由被害人引起的,有的是被害人早就了犯罪。对于有责任的被害人,在对其进行帮助的同时,更应该帮助他们反思其在犯罪发生过程中的过错,分析其原因,并通过各种方式让公众了解。这不仅可以帮助原来被害人吸取教训,以防再次被害,同时更能触动广大民众,让他们知道原来被害人还有一定的过错。被害人若能提早防范,并及时消除自身的犯罪诱因,那么犯罪被害是可以避免的,从而积极主动地吸取他们的教训,自己小心谨慎以防患于未然。
其次,建立被害人过错责任机制。这是为了更有效地防止犯罪的发生,使被害人以及其他人免受被害之苦。在犯罪被害预防中,立法机关通过立法对被害人的责任问题加以规定,在被害人有责情况下,可以减轻对犯罪分子的刑事处罚民事责任,这就使公民把预防被害作为自己责任,在行动中积极预防被害,最终减少整个社会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四)改善外部环境,加强被害预防的工作
在被害预防的工作中,不仅需要个人积极消除自身存在的不利因素,社会也应当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预防被害,减少犯罪。国家立法机关必须针对各种易致被害因素和被害人的现实情况加强被害预防的立法工作。在追求民主、法治的国家,被害预防首先需要的就是国家制定并以其强制力为后盾的法律的支持。作为执法机关的政府,应担负起被害预防的工作,例如:转变犯罪预防的观念,设立专门机构,加强对被害人的援助与保护。拥有国家司法权的法院审判案件的公开性对被害预防的开展也有极大的帮助。各社会团体,如企业、公司、新闻媒体、社会基层组织、家庭等对被害预防同样起着重要的作用。若能在以上层面建立良好的生活秩序和环境,那么被害预防将被良好的贯彻实施,那么我们就将更加接近有效预防犯罪被害进而预防犯罪的目标。
参考文献:
[1][M].法律出版社,
2003.
[2][J].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4).
[3]――犯
罪被害人[M].群众出版社,2002.□
(编辑/李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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