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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县征迁拆违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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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县征迁拆违工作责任追究暂行方法
和县征迁拆违工作责任追究暂行方法(试
行)
第一条依据市委、市政府“一江两岸、协调进展”部署,为加快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立,提升和城主城区和中心镇建立档次,维护城乡建立和治理的正常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确保全县农村土地征迁、城市房屋拆迁和城乡拆违工作(以下简称征迁拆违工作)顺当进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县各级党的组织及其党员和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村(社区)及其工作人员。
中心、省、市属驻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执行。第三条各级党的组织及其党员和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村(社区)及其工作人员在征迁拆违工作中要仔细履行法定义务,充分发挥榜样带头作用。
(一)照实报告本地区、部门、单位及本户的违法建立、被征用土地和被拆迁建筑物等状况;
(二)主动撤除本地区、部门、单位及本户的违法建筑,积极做好涉及本地区、部门、单位及本户的征迁拆违协作工作;
(三)严格执行全县征迁拆违政策,切实履行职责,仔细做好分工范围内的征迁拆违工作;(四)仔细做好本部门、本单位职工和本人亲属的思想教育工作,积极支持征迁拆违工作。
第四条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相互支持,加强协作,形成运转顺畅、高速高效的协调机制。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依法界定违法建立,仔细履行查处职责。纪检监察、公安、司法、国土、住建(规划)和行政执法(市容治理)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理涉及违法建立案件时,要依法快查、快批、快审、快结。
第五条仔细落实征迁拆违工作责任制,严厉征迁拆违工作责任追究。
(一)不正确或不严格执行政策、给征迁拆违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给被征迁、拆迁双方或一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对单位进展通报批判,赐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预警、调离岗位或停职处分,赐予分管负责人调离岗位或降职处分,赐予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有特别状况,确需调整政策的,须报县政府批准前方可实施。未经批准擅自调整补偿标准等政策,对批准或打算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赐予通报批判、预警、调整工作岗位或停职等组织处理,情节严峻的,赐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谎报、瞒报和拒报违法建立状况的,对工作人员调离岗位;对领导干部一律先停职,再视情赐予通报批判、预警、调离岗位、责令辞职或开除等组织处理;情节严峻的,赐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积极履行职责,责任范围内征迁拆违工作明显滞后于序时进度,严峻影响招商引资和工程建立的,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第一次通报批判,其次次责令作出检查,第三次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或开除;情节严峻的,赐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有拆违任务的单位,县征迁拆违推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拆违催告书。在法定工作日内,仍未撤除的,对主体责任单位和责任单位通报批判,赐予党政主要负责人预警,分管负责人两年内不予提拔等组织处理,当年全县党政机关目标治理考核“优秀”等次、单位评先评优实行“一票拒绝”。
(四)因监管、巡查不到位造成新增违法建立的,其中,县行政执法局辖区一年内新增违法建立到达500平方米的,村(社区)一年内新增违法建立到达1000平方米的,历阳镇、乌江镇一年内新增违法建立到达201*平方米的,其他镇一年内新增违法建立到达1500平方米的,对村(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赐予开除,对村委会主任、社区居委会主任依法罢免;对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根据超额的百分比分别赐予预警、调整工作岗位(超50%)、责令辞职或开除(超100%)等组织处理;情节严峻的,赐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对不执行国家土地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未受县政府托付的状况下,擅自或超过职能处置土地以及其他涉及征迁拆迁工作的,赐予党政主要负责人预警、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或开除等组织处理。在处置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情节的,赐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峻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群众反映剧烈的征迁拆违工作重大问题和重大违法建立行为,严峻不负责任,未准时妥当查处,致使冲突激化,造成严峻后果的;对征迁拆违中造成大规模上访、越级上访,严峻失职渎职,放任不管、制止不力或处置不当,酿成群体性大事或极端大事的,赐予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责令辞职或开除等组织处理;情节严峻的,赐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严厉查处拆违工作中的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有以下情形的,对工作人员调离岗位,对领导干部一律先停职,再视情赐予通报批判、预警、调离岗位、责令辞职或开除等组织处理;情节严峻的,赐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工程建立或擅自转变已批准的建立和规划工程的;
(二)国土、住建、工商、税务、环保和消防等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建立工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或违反规定,擅自予以行政审批(许可),办理和发放各种证照、证明,出具虚假报告或赐予验收的;(三)供水、供电和供气等公用事业单位违反规定,向违法建立工程供水、供电和供气的;或拒不执行政府有关停顿向违法建立工程供水、供电和供气指令的;
(四)对违法建立查禁不力,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其他工程设施和施工设备依法应当作出而未作出撤除及没收、罚款等行政惩罚打算的;
(五)违反土地法规,擅自出租土地用于违法建立的;或对上述行为制止、查禁不力的;
(六)与违法建立的业主相互勾结,共同骗取拆迁补偿款的;或直接从事、参加违法建立,骗取拆迁补偿款的;
(七)与从事违法建立非法经营活动的“黑包工头”内外勾结,共同骗取拆迁补偿款的;为“黑包工头”非法经营活动供应爱护的;在查处“黑包工头”非法经营活动中,不仔细履行法定职责,查禁不力或徇私舞弊的。
第七条严厉查处征迁拆违工作中滥用职权的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
(一)对不仔细执行有关征迁拆违工作中维护群众合法利益的规定和措施,侵害群众合法权益,造成严峻后果的,赐予单位通报批判,赐予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预警、调离岗位、停职或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赐予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二)对纵容、庇护、放任单位或个人进展违法建立,对党员干部从事违法建立导致依法强拆的,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不到现场助拆的,赐予通报批判;为违法建立单位和个人说情、打招呼、写条子干扰查处工作的,赐予工作人员调离岗位,赐予领导干部通报批判、预警、调离岗位、停职、责令辞职或开除等组织处理;情节严峻的,赐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对组织或参与聚众滋事,干扰和阻碍征迁拆违工作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一律先停职,再视情赐予责令辞职、开除或降职等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本方法由中共和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扩展阅读:和县农夫建房治理方法
和县农夫建房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夫建房治理,加快我县新农村建立,推动“四个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农业向规模集中、生产要素向重点区域集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安徽省实施方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农夫建房须根据统一规划、有序建立、集约用地的要求,经审批前方能在规划区内建立。
制止在根本农田爱护区、水源爱护区建立农村居民住宅。
第三条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全县农夫建房的规划治理建立监管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全县农夫建房的用地监管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镇所辖区域内农夫建房的建立治理工作,负责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建房的审批工作。农夫建房确需占用农用地进展房屋建立,由镇人民政府报县住建局审批。
村委会详细负责本村域范围内的农夫建房的日常治理工作。
其次章规划
第四条县住建局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及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新的农夫居住点和规模较大旧村改造的选址工作,并共同编制居住点修建性具体规划。第五条居住点修建性具体规划要根据新型社区建立要求,由县规划部门供应建房标准图,标准图必需对外观立面、房屋颜色、房屋层数、楼层标高及社区公共配套设施等提出明确要求。第三章建立
第六条农夫新建住房必需在新居住点规划区内建立,实行政府统建与农夫自建相结合的形式。
,原则上按多层建立。
,原则上根据修建性具体规划要求及建房标准图进展建立。建房层数最高不得超过3层。
严禁使用未经批准的图纸或不按供应的标准图要求进展建立。厨房、卫生间必需内设于住宅,严禁在主房外搭建厨房、卫生间等附属用房。
第七条非城镇规划区内确需建房的农夫,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建房:
,确需分户建房,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八条农夫因原有住宅破旧影响安全使用需要进展翻建的,应当根据“原场址、原面积、原层数”的原则进展翻建,原有占地面积超出160平方米,依法退还集体经济组织(翻建后占地面积不得超出160平方米),且符合以下要求:;
、公共设施建立的;;。
第九条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严禁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自行建房。确需分户需要住房的,鼓舞在县城、中心镇或由政府供应的安置房购房安置。对于在县城、中心镇购房的农夫,政府可赐予适当补助,详细安置和补助方法另行制定。第四章审批
第十条农夫建房由镇人民政府根据一户一宅,且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0的原则审批。对农夫已出卖、出租住房的,不得批准新的宅基地和建房。第十一条凡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在原宅基地和其他集体建立用地上建房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持经本村民组组长和四邻签字同意的报告,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村委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村委会会议进展审议,经审议通过后,将申请建房户根本信息、用地权属和来源、申请要求、建房理由等状况在村委会和申请人所在的村民组张榜公布。
,申请人到所在村委会领取并填写农夫建房申请表,村委会签署意见盖章后上报所在镇人民政府。
,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安排村镇建立办和国土所工作人员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是否符合居住点规划、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等状况进展调查勘察。对符合条件的,经办人员签署意见并绘制建房定位图,经办、所负责人审查后,一并将申报材料上报乡镇分管负责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由镇人民政府向申请人和村委会出具书面答复。,经会议讨论同意建房的,镇分管负责人应签署同意意见。
,镇建立办和国土所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乡村建立规划许可证,选择并领取建房标准图,申请人应出具按标准图建房的承诺书。
,方可开工建立,镇建立办要加强对农户建房过程中的检查监视工作。。
,应向镇建立办申请竣工验收。对符合规划和施工图纸要求的,镇建立办应出具验收证明,国土部门凭乡村建立规划许可证、建立用地批准书和竣工验收证明,填写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图进展土地登记,并发放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第十二条符合第七条规定,确需占用农用地建房的,按第十一条第1、2、3、4款的程序办理,在有农用地转用指标的前提下,由镇人民政府供应有关材料报至县国土局,逐级申报经依法批准后,到县住建局办理《乡村建立规划许可证》。第十三条凡符合第八条规定需要翻建的,需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后报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派员核实后按规定批准。
第十四条《乡村建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需延长的,须在期满前一个月向发证单位申请连续,连续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有效期、连续期期满或申请连续未经批准的,证书自行失效。
第五章奖惩
第十五条进入农夫居住点规划区建房,并选用标准图,按规划要求建立的,工程竣工后,由镇人民政府按1000元/户进展嘉奖。
第十六条镇、村在农夫建房规划建立治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县政府对其实行以奖代补,并对个人予以嘉奖。
第十七条县规划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判;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
;
;;
,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十八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判;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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