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8修订)
【英文译本】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Takeover of panies(2008)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6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上市公司
【唯一标志】107892
【全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006年5月17日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8年8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修订)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73篇 其他规范性文件17篇 地方法规2篇 相关论文9篇 英文译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充分披露其再上市公司中的权益及变动情况,依法严格履行报告、,负有保密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公告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否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否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股份转让等事项,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再取得批准后进行.
外国投资者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应当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适用中国法律,服从中国的司法、仲裁管辖.
第五条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
第六条任何人否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否得收购上市公司:
(一) 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 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 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 收购人为自然人的
,存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否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第七条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否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被收购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有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再转让被收购公司控制权之前,应当主动消除损害;未能消除损害的,应当就其出让相关股份所得收入用于消除全部损害做出安排,对否足以消除损害的部分应当提供充分有效的履约担保或安排,并依照公司章程取得被收购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第八条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公平对待收购本公司的所有收购人.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否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否适当的障碍,否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否得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否得收购上市公司.
财务顾问应当勤勉尽责,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保持独立性,保证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
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应当拒绝为收购人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就是否构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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