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椒政办发【2008】227号
关于做好2009年度区级机关单位公务用车
定点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我区上一轮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合同服务期至2008年12月31日满,根据区政府《关于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中以险养险配套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椒政办发〔2008〕216号)文件精神,重新确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公司为全区机关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单位。为了规范各单位公务车辆承保行为,确保2009年度公务车定点承保服务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范围及期限
(一)保险范围:全区范围内凡有财政拨款及预算外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的所有公务车辆;
(二)保险期限:2009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
二、保险险种及保费优惠
按照实用、合理、节俭的原则,确定保险险种为以下5类,即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30万元保额);车上人员责任险(按行驶证上核定人数,1万/人);不计免赔险。以上险种,除交强险外,其余均优惠30%,即按标准保费的70%承保,并享受该公司承诺所提供的系列保险服务。
三、保费结算
车辆定点保险的保险费由各车属单位实行转帐方式支付,不得用现金支付。
四、监督与管理
(一)各单位新车投保或所有到期续保的车辆,必须到保险定点承保公司投保,否则,有关部门将按照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投保过程中,各单位要注意保护承保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向承保公司提出服务承诺以外的其他不合理要求。
(二)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政府采购中心在定点保险期内将组织对承保公司履约情况及各单位的投保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附件: 定点保险单位基本情况及服务承诺
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定点保险单位基本情况及服务承诺
单位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公司
单位地址:台州市椒江区解放南路18号
法人代表:卢济荣联系人:陈辉
经济性质:国有监督电话:0576-88529677
联系电话:0576-88529589 报案专线:95518,0576-88528300
一、承保服务承诺
1、上门服务。提供多种办理途径,主动上门服务,包括上门咨询、上门协助填写投保单、上门收取保险费、上门递送保险单证、上门办理保单更改、上门办理续保等。
2、优先服务。本项目投保车辆将享受优先办理的服务,服务时限最长不超过以下约定:;前往我公司营业机构投保的,立等可取。
3、绿色通道服务。为投保单位建立保险车辆档案,在内部业务处理系统加注“重要客户”标识,对服务和理赔情况跟踪记录,为出险车辆提供快捷的咨询、承保、理赔等绿色通道服务。
4、保费优惠不受出险次数影响。不管投保单位车辆一年内几次出险,第二年仍能享受我公司承诺的保险折扣率。
5、恪守诚信守法原则。将恪守最大诚信原则,向投保单位真实、准确、详尽地说明各种保险事项,尤其是责任免除的内容,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协助投保单位做好廉政工作。
二、理赔服务承诺
1、赔偿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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